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农药产业政策》(全文)

2010年09月20日11: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农药企业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产品 原产地标识 水分散粒剂 定向合成 溶剂化 清洁生产审核 农药行业 农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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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加强非农用市场的研究,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和使用技术,拓展农药应用范围,满足国民经济相关领域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国家适时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农药产品目录,并通过土地、信贷、环保等政策措施严格控制资源浪费、“三废”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农药新增产能,禁止能耗高、技术水平低、污染物处理难的农药产品的生产转移,加快落后产品淘汰。

第五章 技术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生产连续化、控制自动化、设备大型化、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重点支持农药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高效催化、高效纯化、定向合成、手性异构体深度利用、生物技术的应用,加快低溶剂化、水基化、缓释化制剂及高效、经济的“三废”治理等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继续将农药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在基础平台建设、创新体系完善和新品种创制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与研究单位、高等院校等组成产学研实体。国家组织制定《农药工业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创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农药企业采用投资、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到境外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广泛吸纳国际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支持企业、研究单位到海外申请专利、登记产品和注册商标。

第二十七条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从科研、生产到销售、出口等环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农药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结合农药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和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目录,引导和规范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在农药行业全面推行ERP(企业资源计划,如SAP)等信息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药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对农药生产实行准入管理、对农药产品实行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农药生产,未取得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出口和使用。农药生产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农药企业生产升级和新增生产类型以及企业搬迁视同新开办农药厂点实行准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包括农药准入许可、生产、销售、环保、出口、诚信记录、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农药企业信息库,逐步实现工业、农业、环保、工商、质检、海关、统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三条 农药企业要建立健全从原料购进到产品销售、出口全过程的相关数据档案,完善产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国家防灾减灾农药储备和预警机制,加大农药淡季储备投入,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完善税收和信贷政策,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淡旺季节差异,调节农药进出口,确保农药市场供应。

第三十五条 规范并加强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体系,确保农药产品标准制定科学、统一。积极推动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并加大标准贯彻执行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统计工作,确保农药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农药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认真按照统计指标含义和填报要求,准确填报统计数据。生产主管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农药生产统计工作。行业协会要协助统计部门加强数据审核工作。为农药法律法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制定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改进农药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强出口农药的生产准入、生产许可和登记审核。禁止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生产和出口农药。限制或禁止列入“双高”目录的农药产品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 强化农药外贸企业的相关资质审查,鼓励农药外贸企业和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严禁借证、套证等非法出口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完善原药和制剂产品的相关税收政策,鼓励农药深加工产品出口,提高附加值和出口竞争力。制定限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农药产品出口的相关税收政策,优化农药产品出口结构。

第四十条 加强进口农药的原产地标识、登记和产品质量等管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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