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附条件批准诺华收购爱尔康的反垄断申报

2010年08月14日10:4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商务部 诺华 爱尔康 隐形眼镜护理产品 销售和分销协议 眼科 抗感染 视康 眼部感染 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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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王希)商务部13日发布公告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简称诺华)收购爱尔康公司(简称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两年多来第6个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公告称,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在用于治疗眼睛发炎/眼部感染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以及隐形眼镜护理产品两个商品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其中,前者交易双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场份额超过55%,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超过60%;后者交易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场份额接近60%,中国境内双方的市场份额接近20%。

此外,由于诺华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视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视康)与中国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中第一大生产销售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海昌)签署了《销售和分销协议》,可能导致集中后的企业和海昌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在产品价格、数量、销售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公告称,商务部针对审查中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诺华和爱尔康履行如下义务:

截至2010年底,诺华全面停止向中国销售易妥芬产品(诺华在中国销售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的品牌);同时,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诺华不得重新将易妥芬产品或以新名称出现的同样产品投放中国市场,不得将其在本交易交割前所拥有的,诺华在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销售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产品投放中国市场。在此5年期内,自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的每一周年,诺华应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  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诺华终止上海视康与海昌之间的《销售和分销协议》。诺华应在终止该协议一周之内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

公告称,决定生效之日起,商务部有权对上述限制性条件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010年4月20日,商务部收到诺华收购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经审核,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法定标准,予以立案。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12日说,截至今年6月底,商务部反垄断局一共立案受理了140多件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90%的案件已经审结,已审结案件中的绝大部分是无条件通过审查。

文章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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