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实施条例昨公布
转让股票所得不征个税
中国政府网昨日(22日)全文公布国务院日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新个税实施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今后转让股票所得有可能开征个税,但专家分析指出,此次条例的修订并未涉及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的问题,现行对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税的政策没有变化。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承包所得扣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对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修订的《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同时,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转让股票所得仍不征收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昨日公布后,一度引起“炒股所得是否要征税”的猜测,昨日下午北京有报纸在头版醒目位置以“转让股票所得可能征个税”为题进行报道。
引发市场猜测的是《条例》第9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有媒体就此称,“这意味着今后转让股票所得有可能要开征个税”。
但相关专家分析认为,实际上此次《条例》的修订对股票转让收入这部分的内容没有做任何改动。
记者检索发现,《条例》自1994年初公布以后,分别于2005年和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但两次修订都不涉及第9条。
专家表示,虽然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确实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但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这些规定仍在执行,没有发生变化。(记者 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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