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称,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含煤矸石热电联产项目)应报该委核准。
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该报告需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通知表示,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环保、土地、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有关法规、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审查。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改委报告。后者将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通知强调,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开工情况需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建成投产、竣工验收合格并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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