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万元GDP(2005年不变价)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0.98吨标准煤左右。“十一五”期间年均节能率4.4%,相应减少排放二氧化硫840万吨、二氧化碳(碳计)3.6亿吨。
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着力抓好重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业和民用领域的节能环保工作。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工程,达到节能5.6亿吨标准煤,环境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目标。(阮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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