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清泰昨日表示,国有资产法出台时机已经成熟。
陈清泰是在“两会”间隙对《第一财经日报》作上述表示的。陈清泰进一步解释称,因为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子越来越明晰了,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改革也取得成效,而且国资委已经设立了五年,在对这一届政府实践经验加以总结基础上可以先制定国有资产法。
此前的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中包括国有资产法。这意味着经过了14年艰难的起草历程,国有资产法终于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的名单。
陈清泰表示,国有资产达到了6万多亿元,占到整个企业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对于这部分却没有法律规范,又在市场上运作,同时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机制没有健全,这些因素造成了国有企业整体效率比较低、政府对国有企业还存在不恰当的干预等问题。
国有资产法是八届、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起草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开始至今,国有资产法起草工作已经过了14年。200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重新组成了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国有资产法起草组。
去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全国政协委员姜笑琴提案作出的回复中称,根据党的十六大以来改革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制定国有资产法,规范其监督、管理和经营十分重要和紧迫。目前,起草组正在抓紧协调该法草案起草中的有关问题,以便在条件成熟时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今年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计划中,制定国有资产法曾被列入19件建议立法项目。
陈清泰认为,国有资产法首先应该规范国资范围,目前在这一点上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他主张国有资产法范围可以定得宽一些,比如把山川、河流、政府资产等纳入,但核心还是调节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更为迫切的是规范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机制,它的有效性实际上决定了国有产权的安全性和效率。”陈清泰说。(郭晋晖)
制定国有资产法时机已经成熟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清泰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国资立法的时机也已经成熟。他的这个意见值得重视。
在我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如果不制定国有资产法,那么,物权法的颁布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观点虽然有些耸人听闻,但却道出了我国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物权法只是关于财产保护的一般规则,针对国有资产,需要制定特别的法律——国有资产法。
财产保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假定财产归个人所有,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财产都应该归个人;另一种则是假定财产归国家所有,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财产应归国家所有。两种不同的逻辑思路,体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前者体现了个人主义,后者体现了国家主义。在崇尚个人主义的社会,财产个人所有是不证自明的立法逻辑前提;而在国家主义盛行的社会,财产国家所有则是所有制的普遍表现形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保护国有财产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只是为不同所有制条件下财产的自由交换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平台,它没有也不可能针对国有财产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所以,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迫切需要针对国有资产制定特别的法律,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供具体的法律规则。
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确认的一般规则,为所有权的变动提供法律依据。而国有资产法则对国有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权利的确认、国有资产的交易、国有资产的经营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国有资产法。
人们担心物权法的颁布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面积流失,原因就在于我国国有资产法尚未出台。国有资产法的颁布不仅可以平息公众的议论,而且可以澄清我国国有资产经营中存在的一些误区,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物权法中制定保护国有资产的特别法律规定,可以彻底解决我国改革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他们对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存在的国有资产保护不力问题感到忧心忡忡,对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表示不满。撇开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单从立法技术上来讲,保护国有资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物权法只是从财产保护的普遍原则出发,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只有在国有资产法中确立国有资产特别保护的原则,并且优先适用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解决社会转型期所有制变革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才能理顺不同所有制性质财产之间的关系,才能搭建起符合现代生产关系发展需要的财产法律体系。
国有资产法是非常特别的法律。从立法宗旨来看,它应当属于经济法;但是从管理体制来看,它又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国有资产法将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有资产的经营合而为一,那么,国有资产法又包含着民商法的部分内容。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成果,国有资产法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社会关系,通过完善的法律条文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不是静态的关系,而是动态的关系。现在人们担忧的是,如果将国家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那么,应优先适用哪部法律呢?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国有资产法必须对国有资产的变动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定。所以,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改革,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法实施之后,个别政府官员暗箱操作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国有资产的任何变动决议都必须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将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
人们对物权法的疑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知道我国物权法需要配套性法律,不了解国有资产法的功能和地位。所以,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组成领导小组,抓紧起草国有资产法,争取国有资产法早日生效施行,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打消人们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疑虑。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已经起草了国有资产法,只是当时行政体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体制难以确定,所以,国有资产法迟迟无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人们再一次感到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