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一位税务专家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是一份迟到的关怀。
昨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又对通知的一些具体细节作了阐释。据介绍,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1997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欠税,是综合考虑了减轻企业的历史包袱和豁免欠税可能引发的道德追溯险等多方因素而作出的决定。
系列优惠政策
追溯豁免欠税的政策源头,是在2003年10月,中央发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这个跨时代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东北老工业基地继发展东部沿海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后,成为新一轮改革基地。
在这份因有十一条指导意见而被业内称为“十一条”的文件中,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对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支持的内容就有:“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
此外,还有对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可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等政策,而最为著名的就是被誉为“撬动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杠杆”的增值税政策:八大行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的重要措施。此后,东北成为增值税改革的首个试点地区。
政策细则难产
按照以往惯例,财税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应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再下发执行。可是,三年多时间过去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还是没有盼来这个福音。
一位税务专家对此分析说,制定具体的操作政策在细节执行方面会有一定难度,如豁免哪个税种欠税,豁免哪种情况欠税,以什么时间为界限,“每个企业的欠税情况都各不相同,制定一个统一标准,是有相当难度的”。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教授向本报表示,一些企业过去存在着偷税漏税行为,原本是该受法律制裁的,不应该给予豁免。“我更倾向于在法律框架下的正常减免税政策、公共政策或者直接的财政补贴和贴息,因为这些政策都是放在明处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税务专家分析,豁免政策“迟到”的另一个顾虑就是对税收收入影响。“这几年对税收一直在加强征管,也在清理一些欠税。如果有些欠税还能够追回,自然不乐意给予豁免。”上述专家说。
增值税试点效果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了增值税在东北地区改革试点2年多的成效:从东北地区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总数来看,两年里总共发生约93亿元,平均每年不到50亿元,比政策出台前的预测数据低。
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数据偏低解释道,是因为预测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没有实际进行,直接减少了可抵扣税额,并且近年来,企业投资也因受到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而减少;此外,许多大型技改项目都是在2004年7月1日实施新政策之前完成投资的。
“这个数字说明东北在增值税改革试点中得到的照顾并不多,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原本预想取得的效果。”上述财务专家表示。那么,中央承诺的另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即豁免欠税就应该尽快兑现。
历史欠税豁免条件
按照《意见》规定,凡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资料填制、核实和报送等申请工作。今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当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豁免申请。
而享受豁免待遇的企业不分经济类型和所有制性质,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包括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豁免这部分欠税不会对当期财政收入造成大的影响。“因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税,到现在未缴,完全归还的可能性已经比较小了。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引发企业恶意逃税的道德风险。”这位负责人说。
而对于王雍君教授的顾虑,此次《意见》也明确表示:对于曾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其行为是发生在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期间,一律不予豁免。(陈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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