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一天发布三份文件,规范政府采购
财政部:违规采购 不予支付
■供应商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价格评审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原则
本报北京2月13日讯 记者许志峰报道:财政部昨天发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这一《办法》已于今年1月10日正式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此外,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财政部应当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财政部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一是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二是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是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办法》还强调,财政部将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昨天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财政部昨天还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山东省政协委员呼吁
政府采购莫成“定点”采购(延伸报道)
据新华社济南2月12日电 1100元能买到的打印机,一经政府采购就成了1500元。这种变味的政府采购引起山东省政协委员的质疑。山东省政协委员许云飞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当前有些政府采购变了味,采购的产品不廉反贵,行政采购单位没有了自主选择市场、自由挑选产品的余地,成为封闭状态下的“圈地式”采购,将政府采购一律“简化”为“定点”采购,剥夺了大多数商家对这块市场的“进入权”,是一种政策性歧视。他建议,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方式,变“定点”采购为“定价”采购。即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的协商配合下,定期通过有效形式公布政府主要采购物的指导价上限或下限价格、质量要求等,由各个采购单位参考政府的定价自由选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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