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补贴源于西方国家。农业保险具有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大、赔付率高、国际分保困难的特点,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能力有限不能充分化解风险,而商业保险公司可能因一次巨灾就会破产。所以,政府应介入农业保险。为了分散农业风险,许多国家把农业保险列为政策性保险,将其视为农村救济、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农业保险。1996年,德国农民支付社会保障及农业保险金40多亿马克,但政府却补贴70多亿马克。许多国家在农业保险法中对保险费的分担作出规定,如美国法律规定政府补贴30%,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补贴50%,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约60%。政府通过这种游离于WTO禁止规则之外的间接保护措施,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了粮食生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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