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势群体一词是前总理朱镕基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来的。
中国存在社会弱势群体的客观现实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和解决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的决心。
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在生活上处于贫困窘境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他们在社会中的较差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境遇来定义的,其直接原因是他们的个人能力不足,深层原因则是社会结构的缺陷,即社会制度安排有问题。弱势群体可以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有明显的生理原因,与个体的生物性发展相关,如年幼、年老、残疾、体弱多病都会影响一个人的竞争能力。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所致,如失业者。社会弱势群体并未形成真正的群体,其内部可能没有组织化,它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一般说来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和贫困者等。在有些国家弱势群体还包括单身母亲、吸毒者、酗酒者等。这些人之所以被认为是弱势群体,是因为在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政策安排下,他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不得不处于较低地位,他们同主流人群不能平起平坐。
弱势群体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只是其规模和程度有所不同。但是,在社会转型期特别是转型社会中,弱势群体现象可能会更加严重。中国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和弱势程度的加深,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产业结构与就业制度、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机会的分配机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有些变化是根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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