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自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三部委在通知中,首次明确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即二八分成。至于省、市、县分成比例,则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这种改变是为了增强地方管理矿权的积极性。”昨天,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一名副研究员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透露说,以前中央、地方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上的分成比例是四六开,地方认为中央财政拿的比例过大。同时,如果是中央企业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则企业的税收也往往直接交给中央财政,在这种模式下,地方往往更愿意把探矿权采矿权卖给私营矿。
在这位副研究员看来,这一新规定也是即将实施的矿业权有偿使用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他表示,只有理顺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配机制,才能调动地方政府合理规划及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侯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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