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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据邮政局网站消息,2013年9月1日起,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指南》将正式施行。
《指南》将快递业务旺季定义为“因市场需求波动引起快件(邮件)业务量急剧增长,超出快递服务网络的常规处理能力而形成的具有一定周期性业务高峰期”,包括:春节前30天,以及其他重要节日前后的一定时期;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促销活动期间;其他特殊情况形成的快递业务高峰期。
《指南》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停收或停投,如需上调资费应提前说明并公布,严禁野蛮作业,同时特别指出企业旺季服务保障情况将纳入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各主要快递企业:
为逐步建立旺季服务保障长效机制,指导快递业务旺季期间工作有序开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旺季指南》)。《旺季指南》针对业务旺季的准备、运营和应急保障等工作,划定旺季范围、确定保障原则,并明确了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现将《旺季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及时通知企业并指导其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13年8月5日
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快递业务旺季期间工作有序开展,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快递业务旺季,是指因市场需求波动引起快件(邮件)业务量急剧增长,超出快递服务网络的常规处理能力而形成的具有一定周期性业务高峰期。
快递业务旺季范围包括:
(一)春节前30天,以及其他重要节日前后的一定时期;
(二)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促销活动期间;
(三)其他特殊情况形成的快递业务高峰期。
第三条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坚持提前准备,周密计划;围绕中心,全力保障;着眼全网,统一调度;加强监管,统筹协调的原则,通过加强快递业务监测预警和信息沟通,合理调配资源储备,建立快递旺季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生产运行安全、平稳、有序。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与协调,快递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做好服务,在我国境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要加大资源投入、强化运营管理,共同保障快递业务旺季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成立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重大问题的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也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和处理重大问题,完成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快递行业协会应设置快递业务旺季服务协调机构,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有关困难,为旺季保障工作做好服务。
第七条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成立快递业务旺季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快递业务旺季生产运行指挥调度中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制度规范,制定本企业快递业务旺季生产运行指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快递企业业务旺季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应及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快递旺季服务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于具有较强规律性或能够通过与网络零售平台联动机制提前获知信息的快递业务旺季,应提前1个月对旺季的业务量增长程度、寄递渠道受影响范围等做出判断。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在日常巡检中指导快递企业合理组织和使用生产要素,改进服务薄弱环节,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应与快递企业签署快递业务旺季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责任书,落实保障措施和责任。
第十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引导快递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快递业务旺季的各项部署,搭建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企业的对接协调机制,推动网购信息与快递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电子商务企业和快递企业业务衔接、运行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