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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由《中国文化报•文化财富周刊》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首届文化产业资本运营财税与法律高峰论坛在京举办。
文化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隐藏一些税务风险,处理不当不仅会增加税务成本,还可能会触及法律。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魏志标在论坛上表示,文化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积极争取针对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先后出台两个有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免税的政策,一个是2002年十六大提出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而推出的财税(2005)1号文,另一个是2007年十七大提出提升文化产业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而推出的财税(2009)34号文。根据文件规定,改制单位要想获得所得税免税优惠必须符合六大条件,对很多企业来说,必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是难点。财税(2009)34号文规定的免税期限是2013年底,该规定即将到期,至于之后是否会继续出台类似的政策目前尚不明确。
第二,文化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不能存在明显的税收依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无论是在主板上市还是在创业板上市都不能存在严重的税收依赖,根据经验,该标准一般是30%,也就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不能高于整个净利润的30%,因此,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要提前做好规划。
第三,规范关联交易。所谓的关联方是指在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如果在上市以及改制过程中存在这种问题,必须提前解决。另外,关联交易会影响上市中核心财务指标审核,企业上市要满足一些诸如净利润、营业收入等方面的硬性指标,一旦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联交易,势必会影响财务指标的再次审核,所以它带来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第四,税收遗留问题务必提前解决。一些文化企业在改制上市前或改制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少缴税款等遗留税务问题时,建议企业要和税务局做好充分沟通,在实务中对于主动补交税款的企业,一般不予罚款;否则不仅是补税款,还会涉及到罚款。(中国文化报 文化财富周刊 供稿 记者 刘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