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公布

2013年03月28日17:0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狼蛛 推定规则 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著作权法 原告 判决方式 次仁卓玛 宝马 Tarantula

昨天,北京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发布。有一半涉及侵害著作权,4个案例涉及商标侵权,还有一个是发明专利侵权案。著作权案中,包括国内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魔术作品著作权案——“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

在十大案例中,包括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微软软件著作权案、“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4个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例分别是“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舟山带鱼”证明商标案、两个“途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和“法国公鸡”商标侵权案,还有保鲜盒“容器盖”发明专利权侵权案。

“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是国内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魔术作品著作权案。该案的原告是以色列公民Yigal Messika,他是一名职业魔术师。2008年3月,原告设计了一种名为“狼蛛”的魔术道具,通过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并通过指法及形体,辅之转移观众注意力等表演技巧,实现魔术的艺术效果。原告特意在他人的协助下,摄制了一张DVD,记录了对道具的操作和演示、艺术效果等。但原告后来从淘宝网上购买的“狼蛛”DVD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品,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表演的“狼蛛”魔术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魔术作品,而作为魔术的表演者,可以推定原告是该作品的作者,应享有著作权。被告虽然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只是针对DVD著作权人的侵权,并未侵犯魔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与“狼蛛”魔术作品著作权有关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通过对魔术特点的分析和对《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术作品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魔术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规则、魔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中“小作品”时的维权规则。此案的审理丰富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对魔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推动作用。(记者 骆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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