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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荐材料
(一)申请书: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及中央直属单位、企业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请示。
(二)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传承情况,生产性保护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5年内保护与传承计划等(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其他说明该企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从而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及中央直属单位、企业组织填写推荐材料时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力求做到详细具体。
(三)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加强领导,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工作,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委员会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实地考察与推荐材料的审核,并对推荐企业或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予以积极扶持和引导。
(四)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0天内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联 系 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保护处
联系电话:010-59882540 59882539(传真)
电子邮箱:baohuchu@sina.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表
文化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