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署重申禁建记者黑名单 媒体称隐性黑名单仍在

2011年06月28日11:0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黑名单 媒体监督 记者黑名单 隐性黑名单 不允许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社会民主 公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闻出版总署:禁建“记者黑名单”

新闻记者持证采访受法律保护,不能设置障碍任意提高采访难度

针对有媒体炒作某些部门拟建立“记者黑名单”一事,昨日,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中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政府应为采访提供便利

该负责人表示,中国政府注重政务信息公开和记者采访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作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中国境内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新闻监督利于社会管理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大量新闻报道实践证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但促成具体个案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推动某一领域或行业的体制创新,对社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新闻媒体存在的报道内容个别细节不准确的问题,不应该采取求全责备的态度,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及时发布公开信息,积极开展正面引导的方式进行解释,不能设置障碍任意提高采访难度,更不能建立所谓的“黑名单”限制记者采访。中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该负责人还指出,对于个别记者或者媒体的不端行为或违规、造假、敲诈等行为,新闻出版总署坚持及时受理、严查严处。如发现记者或媒体存在违规问题,社会各界可以投诉、举报。

对“隐性记者黑名单”也要“不允许”

□陶短房(学者)

人们担心,即便纸面上的“黑名单”不存在了,那种“隐性黑名单”仍在。让公众和社会看到媒体监督能够得到制度性的保护,才是“让谣言止于智者”的唯一途径。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27日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这样正本清源、掷地有声的表态,有利于保障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督权,值得赞赏。

正如该负责人所说,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但促成具体个案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推动某一领域或者行业的体制创新,对社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新闻媒体存在报道内容“个别细节不准确”的问题,也不应该求全责备,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及时发布公开信息,积极开展正面引导的方式进行解释,不能设置障碍任意提高采访难度,更不能建立所谓“黑名单”限制记者采访。

这才是新闻当事部门面对舆论监督和有瑕疵的新闻报道时的正确态度。但遗憾的是,就在不久前,就有部委新闻宣传部门的负责人在公开场合理直气壮地表示拟推出记者“黑名单”,引起了媒体人和公众的困惑和担心。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国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国境内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单位尤其是新闻当事人不能自设标准对新闻报道下结论,然后随意建立什么黑名单;新闻出版总署表明立场,也是题中之意,是对媒体及其记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赞赏之余,人们仍不免有些担心:既然建立记者“黑名单”是“从来不允许”的,何以某些部门、地方此前能够或明或暗地推行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允许”的政策?

人们担心,即便纸面上的“黑名单”不存在了,那种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活动的障碍、阻力,那种看不见、摸不着,却又实际客观存在的“隐性黑名单”,仍然会成为妨碍言论自由、媒体监督的拦路虎。事实上,敢于把记者“黑名单”放到台面上的部门、地方终究是少数,但在更多的地方、场合,媒体和媒体人却常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隐形黑名单”的束缚和压力。

重申对记者“黑名单”的“从来不允许”是令人赞赏的,但真正让媒体、媒体人产生职业安全感,让媒体和媒体人在日常采访、报道中切实感受到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记者“黑名单”的不复存在,让公众和社会看到媒体监督权利得到了制度性的保护,才是“让谣言止于智者”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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