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营造自主创新和对外开放的良好社会环境,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新闻办、高法院、高检院决定,2007年4月20日-26日在全国范围内共同主办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以下简称“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二、宣传重点
(一)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立场;
(二)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三)《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
(四)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2)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我国企业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的典型事例;
(六)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启示;
(七)保护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八)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开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时间安排
“宣传周活动”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4日-4月19日)。进行“宣传周活动”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和前期宣传。
(二)实施阶段(2007年4月20日-26日)。紧密围绕活动主题,开展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27日-30日)。报送“宣传周活动”总结,并做好后续宣传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成立“宣传周活动”组委会,设立办公室,制定“宣传周活动”方案,明确部门分工。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落实本地区的各项宣传活动。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周活动”期间,各项活动都要使用统一标识;认真组织好开幕式、新闻发布会、知识竞赛、主题晚会、企业论坛、集中销毁侵权物品、街头咨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电台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专刊专栏、专家学者访谈、企业和权利人现身说法、深入报道典型案件、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宣传效果,提高宣传效率,形成浓厚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
(三)做好工作总结。“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宣传周活动”情况、经验和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继续开展此项工作的建议。
请各地整规办(保知办)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方案报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并于5月8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及相关图片、音像资料报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
(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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