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
四川卫生厅回应称质疑不合理
面对多方质疑,采购人四川省卫生厅在2011年10月24日发出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参数质疑的复函》。
四川省卫生厅认为,三大计算机厂商提出的质疑并不合理。
首先,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大于等于17英寸显示器的宽屏一体机,因此各厂商也可以投报20寸英显示器的机型,同样符合招标要求,不是歧视性条款。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无论是ID C的销售业绩,还是ISO、CO PC-2000和H D I认证都不是专有厂商独有的东西,而是第三方出具的认证,所有厂商都可以去申请,因此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次,针对三家供应商质疑的“能完全按照标书细节要求实现功能的软件为联想独有”这一条,四川省卫生厅解释,随机附赠的应用软件方面,采购人并没有规定必须要计算机生产商编写的软件,供应商可以为本项目采购商用软件,一样可以满足招标文件需求。
至于一体机项目本身的问题,四川省卫生厅认为厂商的观点有失偏颇,采购一体化电脑的决定经过专家论证并无问题。因此决定不予更改,照常招标。
而面对软件部分招标的质疑,四川省卫生厅则不予回应,只是称仍然按招标文件执行。对此,一些软件企业进行了“抵制”,不参加招标,致使两次开标由于没有多少企业参与而以流标告终。
加分名目繁多影响充分竞争
在这个项目中,所涉及的分数分布有如下几项:价格35分,技术30分,服务14分,政策功能(节能环保)4分,ID C销售业绩5分,政府采购万台合同数目6分,IS O认证两种2分,CO PC-2000和H D I认证2分,财务状况2分。
CO PC证书为欧洲认证且在国内计算机生产厂商品中只有联想公司拥有;H D I认证体系国内也只有联想具备该项认证;而同时拥有节能、环保两项认证的也仅有联想一家,这样的分数设置是否合理?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表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这一条,采购人可以针对项目的特点提出特定的需求,但前提必须是“合理”。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也认为,资质加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需要的资质是否是采购项目所需要的;第二,能否形成有效竞争,如果所需要的资质仅仅是少数厂商所独有的话,那就有指定品牌的嫌疑了。
各项加分的存在,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有着很大的影响“对于计算机产品而言,这是一项十分成熟的产品,各个品牌的技术相当,主要的竞争集中在价格上。而各项加分过高是很不合理的。加分不是不能有,但是必须是合理的,而且分值不能太高,否则只能影响价格竞争。现在的计算机基本都是组装的,各个品牌的技术差异不大,政府采购项目中,应该更多地考虑价格和服务因素。”同方电脑商用系统公司总经理张伟表示。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特聘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金翔表示,对于通用类产品而言,5分或者10分的品牌分以及销售业绩分过高,3分以下比较合适,太高多的加分项易导致不公平。
金翔解释说“如果过分看重以往的销售业绩和品牌,一些新的品牌就很难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二三线品牌也难有上升空间。应该给新的品牌赢得竞争的机会,否则新品牌在这个市场得不到认可,失去信心,很可能退出政府采购市场。这样做有可能导致一家独大,最后导致垄断,最终损害采购人利益。应当保证政府采购市场的充分竞争。” (记者 郑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