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内鬼"出卖用户信息 催生黑色产业链

2010年12月31日09:5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侦探公司 电信部门 电信公司 电信运营公司 电信运营企业 电信企业 用户名 电信业务 电信系统 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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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修改手机密码获取个人信息,甚至通过手机定位锁定使用者的位置,这些一般人只能在电影大片中才会看到的情节已成为现实。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私家侦探”敲诈勒索案,根据检方指控,这些“私家侦探”非法获取的许多个人信息,竟然源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的员工。原本应该被严格保密的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竟然沦为电信企业“内鬼”牟利的商品。

“侦探市场”和“侦探产业链”

一些所谓的“侦探公司”与各大电信公司的从业人员秘密接触,通过私人关系和实施商业贿赂等方式,非法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了解到,犯罪分子大多通过设立“市场调查中心”、“商务调查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的形式,以提供咨询、策划服务为幌子取得营业执照,表面上为合法经营,实则从事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这些业务需要以获得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为前提,为了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源,“侦探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信息,电信机构就成为他们争相获取的信息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近的一项调研显示,一些所谓的“侦探公司”与各大电信公司的从业人员秘密接触,通过私人关系和实施商业贿赂等方式,非法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话记录、短信、家庭住址等。

调研发现,在电信部门工作人员泄漏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一般是“侦探公司”直接找到或由中间人找到电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贿赂或朋友帮忙的手段,让电信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便利或利用他人(一般是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查询、修改个人信息,然后直接提供给“侦探公司”或通过中间人提供给“侦探公司”。“侦探公司”一旦掌握了这些信息,除了用于自己进行调查业务外,还在“侦探市场”上转卖。在侦探行业中,公司与公司间存在信息共享、互相交易的现象,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侦探市场”和“侦探产业链”。

五种途径泄露个人信息

一些电信员工充当“内鬼”盗卖手机个人信息,暴露出电信运营企业内部的一些监管漏洞。

相关调研显示,当前电信部门泄漏信息的方式主要有5种途径。

途径一是查询通话记录。这是目前泄漏个人信息最常见的手段。各电信公司的电脑网络系统对通话记录保存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因此,可以查询到客户半年以内的通话情况,包括主叫号码、被叫号码、通话时间及每次通话时长。客户的通话记录只有本人可以查询和打印。根据规定,工作人员非经客户本人同意,不得查询客户的通话记录,但是由于电信部门部分工作人员拥有业务权限,能够凭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络系统,进行非法查询。

据了解,在获取客户通话对象的号码后,还有可能进一步查出对方的姓名或住址,从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电信员工的非法泄露获得前妻或前女友的通话记录,根据通话次数、时间等信息锁定“情敌”的电话号码,再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机主的住址等信息,然后前往住址地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途径二是短信查询。最初,短信查询的内容非常完整,除本机号码外,还包括发信对象号码、来信号码及短信的文字内容。目前,有些电信公司为了保护客户隐私及减少系统存储量,网络系统已经不再存储客户短信的文字内容,如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自2009年8月份起就不再保存客户短信文字内容。无法查询到文字内容,但可以继续查询发信对象号码、来信号码及通信时间。短信查询与通话记录的查询要求是一样的,只能由客户本人进行,他人不得非法查询。这种情况下,侦探公司只能通过电信内部人员非法获取。

途径三是修改客服密码。原始客服密码是专属于每个手机号的初始化密码,用于识别各个号码,保护客户的通信安全。客服密码被用于查询手机通话记录、查询短信记录和变更套餐等。根据规定,电信部门非经机主同意,不得变更客服密码。电信部门非法变更客服密码属强制性变更,不需要知晓原始客服密码,只需按下“变更”操作键后,再输入新的客服密码就可非法变更。非法分子获得变更后的客服密码就可以随意查询机主的通话详单。

途径四是查询机主信息。知道机主的某部分信息后,通过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查询机主其他关联信息,具体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客户在安装固定电话、宽带以及办理后付费手机业务(指实名制手机用户)时需要向电信部门提供身份材料,并由电信部门保存。这些信息被输入电脑系统进行储存、管理。一些侦探公司将已获得的部分客户信息告知电信内部人员,由电信内部人员通过工作平台查询进而获得机主的其他信息。

途径五是手机定位查找机主位置。手机定位是电信业务中非常特殊的一种业务,这种业务的办理有严格的要求。在电信系统内部,能够有权限进行手机定位的工作人员较少,只有一些负责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大要案工作的人员才能操作。在“案例二”中,被告人唐纳宇凭借自己负责特别通讯的技术支持这一特殊职权,通过分析信令,利用交换机进行定位,私自帮助他人查找机主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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