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救人溺亡获认见义勇为 专家称行为不应提倡

发布时间: 2014-07-04 14:11:08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见义勇为 四川 落水儿童 溺水 未成年人

4月22日下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昨天下午,当地综治办决定,将依照规定,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多数网友认为该评

但不能在公共平台上大做宣扬

四川达州8岁女孩“见义勇为”却未获称号事件被报道后,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也是众说纷纭,基本分为三种情况:

认为不评。有网友直言:“你就是把小女孩追认为英雄又能怎么样。我也不提倡这做法,这样的结果多是更悲惨。小女孩好样的,天堂里愿你欢乐。”“如果你们有孩子,你们也会让他们见义勇为吗?不提倡不鼓励早就出来了,我们的学校前前后后说过好多次。评奖就是承认和鼓励,你们怎么不能理解他们的良苦用心呢?”

认为该评。“首先,见义勇为是一种精神,我们鼓励的是这种精神。所以,我们应该给这个小女孩见义勇为称号,因为精神不朽。”这些网友的观点是,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不能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追加个名誉是应该的。

认为该评,但需要说明不提倡。更多数网友则认为,未成年人首先要保护好的是自己,不该提倡这种冒着生命危险去救助他人的行为。但微微的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应该对这种精神给予认可,但不能在公共平台、媒体以及学校进行大做宣扬。

当地政府决定认定

已安排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申评

昨天上午,大竹县综治办主任胡小伟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县政府在考虑到网友的意见后,决定认定李微微见义勇为行为。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起热议。”胡小伟称,鉴于网友的三种看法,综治办进行了研究,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条,按程序对李微微见义勇为进行认定,且予以表彰。李微微的行为符合规定,之前没有为其申报,只是考虑到她是未成年人的因素。直到前天为止,县综治办都没有否定李微微的这种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只是没有确认。

县综治办准备按照程序,为李微微申报评定。目前,综治办已经安排周家镇党委政府把该事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然后,对此进行核查,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最后,向县政府提出申报,对李微微的行为予以确认,进行表彰。而且,综治办已经通知李微微的父亲,将会与其面谈,并将整个过程和需要的时间通知他。

专家认可当地做法

当地决定认定但不提倡是正确的

我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孝正评价称,当地政府的做法是正确的。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绝不能提倡,应当本着不反对、不禁止的态度去处理。

周孝正指出,2006年国务院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社会各界都重视起保护未成年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原则,实际上彰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而且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全国各地小学校的赖宁像已经全部摘除。”周孝正称,让未成年人尊重和善待生命的其中一点,就是防止盲目、不顾及自己安危地去帮助他人。目前,一味鼓励赖宁小英雄的勇敢事迹是不正确的。未成年人有紧急避险权,家长和学校应当教育孩子,看到有人遇到危险时,应该自己先躲在安全地带后,再报警寻求帮助。

本案例中微微的父亲,极力想为女儿争取见义勇为称号可以理解,但不能支持。未成年人效仿能力强,宣传这种不顾自己安危而去营救他人的精神,对未成年人没有积极意义,政府不该提倡该行为。当地政府先未能给予其称号,在考虑到大部分网友的呼声后,决定为微微认定见义勇为称号的同时,声明不提倡这种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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