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08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
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自行安排。节日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认真做好防火、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