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80%的残疾儿童居住在农村地区 高于农村儿童总比重

发布时间: 2015-02-02 09:43:2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联合国儿基会  |  责任编辑: 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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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近日发布了2014《中国儿童发展指标图集》,汇集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数据以及影响儿童发展的一些社会经济背景数据。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8年在中国正式生效,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推动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正如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所定义的:“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协商和起草过程中,中国作为倡导者和参与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于2007年签署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批准了此公约。2010年8月,中国提交了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为了使中国关于残疾人的国家立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2006年,中国政府开始同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初于1990年制订)。修订后的法律将有关残疾儿童的新规定纳入其中,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这些努力说明,在过去几年内,中国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通过推动政策和立法改革来促进残疾人的权利和福祉,并且特别关注残疾儿童的保障和权利。

有关残疾人状况的数据和研究为这一决策过程提供了信息。中国在1987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近20年后又在2006年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2006年的调查在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共抽样调查了771797户、2526145人,包括616940名18岁以下儿童。

这次调查使用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该标准是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ICD)和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标准(ICFDH)为基础而设计的,残疾被相应地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2006年的调查发现,1.6%的被调查儿童存在某种残疾,占所有残疾人的6%。根据此次调查数据推算,中国大约有500万名儿童存在着某种残疾。

为了在2006年全国残疾抽样调查后进一步监测残疾人状况,中国残疾人联合会(CDPF)从2007年开始每年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1987年到2006年间,残疾儿童的城乡分布未发生显著变化。

 

1987年到2006年间,残疾儿童的城乡分布未发生显著变化,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发现,0–17岁残疾儿童中,20%居住在城镇地区,80%居住在农村地区,高于2006年全部儿童居住在农村的比重(63%)。

 2006年残疾人抽样调查询问了残疾儿童接受的三种主要服务或扶助类型。据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填报的结果显示,61%的残疾儿童从未接受过调查中提到的任何服务,即医疗服务与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训练与服务,教育费用补助或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安置与扶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法律援助与服务,无障碍设施,以及无障碍获取信息、生活服务和文化服务。

据了解,《中国儿童发展指标图集》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共同编辑完成,并于2010年首次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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