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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宗教事务(款):指国家宗教事务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宗教事务管理活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国家宗教事务局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老干部处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国家宗教事务局本级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指国家宗教事务局用于离退休老干部处为局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提租补贴: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职工因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人均标准90元/月。
3.购房补贴: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自1998年停止实物分房后,对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目前,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