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建立核安全基金 提高核事故赔偿额度

2014年03月10日14:4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核安全 基金 福岛事故 三周年 赔偿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3月10日电 (记者焦梦) 在日本福岛核事故三周年之际,国际环保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在京发布《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报告,呼吁中国改革现有核安全监管体制,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安全文化,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改革建议。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中国气候与能源项目分析师李晶晶认为,中国应建立核安全基金,通过强制性低废率和长期性的征收机制来支持和应对核事故赔偿问题,提高中国的核事故赔偿额度。

“中国是在核电利用大国中极少数没有加入核损害赔偿的国际机制,也没有建立和完善相关国内法律的国家。目前中国核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2007年国务院对原子能机构的一个批复,提及运营者的赔偿额度最高是3亿元人民币,国家补偿额度是8亿元人民币。一旦发生严重的核事故,财产和损失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李晶晶说。

为了能够应对核的赔偿和事故的赔偿,维持社会稳定,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建议建立核安全基金。该基金应该由第三方管理,对它的使用权限和限额有严格的规定,而且部分应该保证保值和升值,实行审批和支出的两条线,也可以有一部分用于安全技术的研发和核安全文化教育等。

报告同时指出,目前中国与核能相关的国家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的出台一拖再拖,《核安全法》也只是十二届人大的二类立法项目。应尽快制定原子能法与核安全法,赋予核安全监管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还应在核安全法中建立核安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与核损害赔偿机制。

福岛事故后,中国全面叫停新的核电项目建设审批。在国务院陆续批准了一系列有关核电的发展规划和安全规划后,中国核电项目于2012年10月25日开始重新审批,阳江核电站4号机组、福清核电站4号机组、田湾核电站3号、4号机组和石岛湾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等沿海核电项目陆续启动建设。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投入商业运营的核电机组有17台,总装机容量为1483万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总量的1.19%,距《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2015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要达到4000万千瓦差距很大。未来几年内,中国核电站建设速度和规模将领衔世界,目前中国在建核电机组共有31台,而且同时并存多种反应堆类型。

虽然核电的利用有利于减少煤炭消费和减轻大气污染,但是核电的发展必须以安全为第一要素。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认为,只有当中国核安全监管部门有效保障核安全,并且确保核废料以及核能所带来其他社会与环境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核电才有可能成为解决中国能源需求快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案之一。面对如此艰巨的核安全监管责任,相比中国核电发展部门的强势,中国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却相对落后。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至今已经有3年的时间,熔化的反应堆封堆、放射性污水的泄漏以及环境的恢复等善后处理仍然旷日持久。中国应该深刻地从日本福岛核灾难中吸取经验教训,确保不会因为类似的原因出现核安全方面的问题。这不仅要提高核电厂超设计基准安全技术水平和相关标准以及严重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还要建立更加独立、权威、专业和有效的核安全监管体制,并建设至高无尚的核安全文化。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