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公民财产权:应完善公民财产保护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 2014-10-20 15:54:12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张艳玲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公民财产 财产权利 法律救济 财产保护 保护法律

中国网10月20日讯(记者 张艳玲)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0日至10月23日召开,会议确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法治中国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财产权?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把公民财产法律保护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

田小穹说,公民财产保护的内容在我国宪法和各项基本法律中都有规定。目前,我国制定了以刑法和民法等实体法为核心的公民财产保护专门法律。其中,刑法专门设置了侵犯财产罪,对严重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在民法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著作权法、继承法等基本法律,已经形成一整套从物权、债权到知识产权的全方面公民财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更为完备的民法典的制订也已纳入议事日程。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财产的法律救济制度,公民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财产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拆迁法还对政府征收公民房屋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征收公民房屋必须限于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且必须给予充分补偿。

“我国公民财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目前可称完备但难称完善。因此,我国公民财产保护法律还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及国家现代化的需要不断完善。” 田小穹表示,要建立或完善一整套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执行体系,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田小穹认为,首先应进一步扩大法律上公民财产的范围。民法通则对公民财产的界定还局限在对财产本身尤其个人私有的个人生活资料性质的财产范畴,忽视了公民财产还包括对公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财产权利和生产资料性质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比如公民对国有资产的权利,对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和公司财产在内的集体财产的权利以及独资企业主对企业财产的权利等,因而相关法律中也就忽视了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在这一方面,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增设的股东派生诉讼权利以及最近民事诉讼法修订增设公益诉讼制度是一次重大突破。这些规定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传统起诉条件,允许公民对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类似制度被引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目前农村因集体土地征用、公共支出等引起的纠纷以及国有资产保护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就有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大大缓解上访信访压力。” 田小穹说。

田小穹说,还要完善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以鼓励,方便公民在财产及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另外,制定或完善有关行政法规,严格限制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民个人财产制度,严格限制征收目的、用途、规范征收程序,明确及时充分补偿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救济制度。严格限制政府机关在违法犯罪调查活动中随意进入公民住宅,规范查询,冻结公民存款,尤其扣押甚至没收公民财产的行政行为,增加相应司法审查制度。

“公民财产缺乏法律保护会引发民事纠纷,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把公民财产法律保护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田小穹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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