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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野中的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逻辑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标志着我国权利制度进入到全新的民法典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就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而科技成果权利及其归属制度的改革之路,也正是我国民事权利制度发展变迁的直观体现:①在法律关系上,实现了从所有制关系到所有权关系的突破,这让科技成果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成为可能,让自然人、法人成为科技成果的权利主体成为可能;②在权利内容上,实现了从笼统的所有权观念到法定知识产权规则的突破,让科技成果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成为可能,让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变成市场要素成为可能;③在权利主体上,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到单位,从单位到个人的突破,这让激励科研人员成为可能,让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业或者获利成为可能;④在权利归属上,实现了从行政管理调整(政府管)到依法规定和依约定确定相结合(市场管)的突破,“私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让权利人自主处置权利受到法律保障,而“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让行政不当干预受到了制度的约束。
站在这样的历史时间点上,看待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的公与私的问题,必须回归当前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成果民事权利框架:不应混淆科技成果行政管理的事权与权利人拥有的涉及科技成果的民事权利;不应混淆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基于财政科技项目资助、政府采购等市场化方式取得成果的契约权利与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行使涉及科技成果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应混淆国有事业单位的国家所有与国有事业单位对其法人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必须坚持行政机关对任何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及其行使的干预只能以法律明确授权的方式和程序为界限。
(作者:肖尤丹,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刘鑫,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中国科学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