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历史逻辑 ——从所有制、科技成果所有权到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4-22 16:59:47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肖尤丹、刘鑫  |  责任编辑:孔令瑶
关键词:科技成果,公有制,所有权,知识产权,国家所有

科技成果的财产所有权——全民所有与单位成果权利的分离

但是从后续的制度发展来看,科技成果公有化的所有制模式显然没有完全解决科技成果推广、使用等技术有效供给问题,反而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特别是全民所有与无偿使用的直接挂钩,使得科技成果难以通过经济关系在各类主体之间流动,科技成果只能成为行政调控的对象。同时,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无论是科研部门还是生产经营部门都缺乏加强技术经济协作的客观动力和自身需求,外部经济利益激励机制的缺失则更进一步加剧了科研成果与推广运用的脱节,从而导致“经济科技‘两张皮’问题”成为改革开放初期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实行“技术有偿转让”成为当时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制度改革切入点。

全民所有与无偿使用的脱钩

“有偿转让”是改革开放初期探索“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建立资源配置依循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改革方式。1979 年《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以固定资产管理为突破口,建立国有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并明确国营企业“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创造性地将国家对国营企业的所有制关系转变为对国营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关系。“技术有偿转让”是这一改革向科技体制的延展。1980 年 9 月 10日,全国人大发布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1980、1981 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1979 年国家决算、1980 年国家预算和 1981 年国家概算的决议》,在 1981 年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中提出“对重要的新技术,要制定有偿转让的办法”。1980 年 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也明确要求“为了鼓励革新技术和创造发明,保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有的经济利益,对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关键就是突破科技成果全民所有、全民使用的所有制问题。

改革第一步就是突破了“全民所有”与“全民使用”直接的制度性关联。1981 年 9 月《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作为首份规范科技成果有偿转让的专门性法规文件,虽然并未直接规定科技成果性质和权属,但是通过建立转让收入国家分成制度与肯定技术转让有偿合同形式,打破了科技成果全民所有与无偿使用之间的直接关联 ,确认了科技成果具备商品的属性。转让收入国家分成制度意味着,无偿使用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使用的一种政策选择。但长期实践证明,无偿使用科技成果并未有效促进科技成果的高效推广和广泛使用,因此有必要改变这种无偿使用的方式。

改革另一步关键的突破就是,通过区分科技成果资金投入来源或限制转让范围和内容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确认了企、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享有相对于“国家所有”的“独立经济利益”。《轻工业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1981 年 10 月 8 日)、《机械工业部关于实行有领导的技术转让暂行办法》(1982 年 1 月 1 日)采取区分投入的方式,直接明确“必须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事业单位有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单位凡用自筹资金和贷款发展或引进国外新技术,向其他单位转让,应当是有偿的”“凡是基层单位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取得的成果,本单位均有权转让”。而《邮电部有偿转让科学技术成果试行办法》(1982 年 6 月 10 日)、《地质矿产部技术转让试行办法》(1982 年 8 月17日)则是采取限制转让范围和内容的方式,明确“有偿转让技术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转让可以是一次性的(即不再向第三方转让),也可以是多次性的”,同时限制转让成果必须符合“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能应用于生产”的条件,且“国家出资从国外引进的技术、国际交流取得的技术”不能有偿转让。

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正式提出

全民所有与无偿使用的脱钩,以及企、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的“独立经济利益”,使得科技成果权利与科技成果所有制的分离成为可能。从现有公开政策文献来看,科技成果所有权这一提法在制度上就是直接源于 1979 年开始在科学技术领域试点推动的技术有偿转让改革。1980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暂行管理办法》和同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就率先在成果推广交流方面使用“所有权”来表述科技成果权属,规定“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对取得的科技成果有所有权,应受到国家保护”。而在国家制度层面上,1983 年发布的《化学工业部技术转让试行办法》《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转让试行条例》和《工艺美术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等 3 份规范技术有偿转让的法规性文件也开始直接使用“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表述。

“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提出,在体制上确认了:全民所有与无偿使用的脱钩,企、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享有的“独立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分离;在机制上,实现了从“所有制—所有权”一体向“所有制—所有权”分离的转变。更为关键的是,“科技成果所有权”表述的出现,在制度上实现了从科技成果全民所有的无权利状态,向归属适用情形特定、主体相对具体、所有权与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专利权等专有权利分离并存的法律权利状态转变。例如,1989 年 5 月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就清晰体现了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三大制度性突破。至此,基于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公有制问题,无论是在观念上、制度上还是机制上显然都不再成为制约科研单位取得科技成果权利、实施技术有偿转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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