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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夯实对地观测数据开放共享的基础
首先,应打破对地观测数据共享的政策壁垒。2018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从宏观上,我国对地观测数据的分发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开放共享与经济利益不脱钩、定密笼统等问题。一方面,政府投资的对地观测数据的申请和审批过程往往比较繁琐,用户难以方便地获取对地观测数据。另一方面,《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对分辨率优于 10 米(尤其是优于 0.5 米)的卫星影像的分发和获取做了较为严格的流通限制,使得高分辨率对地观测数据的开放共享存在较大的障碍。因此,应进一步厘清对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所获取的对地观测数据界限,打通数据中心、数据分中心的壁垒,扩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对地观测数据的共享范围,使对地观测大数据实实在在地流通起来。另外,还应与时俱进,进一步研究有利于数据流通的对地观测数据安全等级的划分。
其次,应完善数据共享评价体系,建立数据共享指标等可操作的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知识产权的保障和健全的激励机制是决定数据生产者进行数据共享主观意愿的重要因素。强制汇交项目成果数据或者经费奖励的方式,虽可保障国家经费支持下所产生数据的汇交共享,但仍无法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共享数据的积极性。数据出版是保障数据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对地观测数据通常被作为中间数据使用,从最终数据成果中难以判断其使用的对地观测数据的来源,甄别数据侵权行为的难度较大。此外,作为图像的一种,对地观测数据的查重相比传统的基于文本的文献查重也更加困难。这些都是保障知识产权所面临的挑战。为此,应加强对地观测数据出版的创新性工作,考虑引入众包模式、数据索引用指数等方式解决数据出版前的质量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另外,需进一步提升对地观测数据的质量和规范,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保证数据可发现、可访问、可交互、可重用、可引用。同时,增强对地观测数据的共享服务能力,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的对地观测数据共享的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对地观测大数据与其他科学数据的交叉融合和综合应用。
制度和技术并重,构建良好的数据共享生态系统
2014 年,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从此,大数据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热点。2015 年,国务院正式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2017 年,国家先后出台了《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等多项政策文件,推进政府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取得了诸多进展。2017 年12月,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了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了我国大数据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提出了 5 个方面的要求。2018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虽然国家在战略和战术层面对数据共享的政策均有部署,但对地观测数据共享要达到完全的开放原则、责权利一致原则、可用原则、可持续原则以及创新驱动原则的要求,实现“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的数据生态,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障碍和挑战,需要相关的技术体系支撑和保障,在有些情况下,技术决定着数据共享的实现程度和可能性。
数据流通是实现对地观测数据共享以释放数据价值的关键环节。然而,对地观测数据流通也伴随着权属、质量、合规性、安全性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成了制约对地观测数据流通的瓶颈,如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对数据共享积极性的影响。区块链、安全多方计算等应用于数据流通的技术或技术框架为解决数据流通过程中的问题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解决方案。通过这些新技术的应用,有望促进数据共享流通全流程的可监可控可追溯,降低知识产权受侵害的风险,解决对地观测数据资源拥有者不愿、不敢共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