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

发布时间: 2017-06-08 09:19:51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国办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经济社会,小康社会

(四)围绕开放睦边着力提升沿边开发开放水平。

1.推动边境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依托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对外开放窗口作用,加快推动边境地区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在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方面发挥前沿作用。完善边境地区地方政府对外合作机制。发展一批边境中心城市,推动沿边重点地区加快发展,强化对毗邻地区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广云南、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依托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大图们倡议、中巴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蒙俄经济走廊等合作平台,促进边境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文化、科技交流与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2.大力推动边境地区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有序发展边境贸易,完善边贸政策,支持边境小额贸易向综合性多元化贸易转变,探索发展离岸贸易。加强边民互市点建设,修订《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创建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广电子商务运用,结合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做大做强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推进沿边重点地区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逐步实现高水平对内对外开放。

(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3.提升沿边开放便利化水平。

加大沿边口岸开放力度,推进边境口岸对等设立和扩大开放。切实提高对沿边重要口岸的监管能力,创新口岸监管模式,优化查验机制,在沿边重点地区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服务改革。加强沿边、内陆、沿海通关协作,依托地方电子口岸平台,推进沿边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沿边重点地区借鉴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在投资、贸易、金融、创新创业、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探索与国际高标准接轨。加强与周边国家在出入境管理、检验检疫和边防检查领域的合作,推进人员往来便利化。

(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外交部)

4.加强边境地区开发开放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广西东兴、凭祥,云南瑞丽、勐腊(磨憨),内蒙古满洲里、二连浩特,黑龙江绥芬河—东宁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改革创新试验区体制机制,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基地、国际物流中心、进出口加工基地、国际人文交流中心等,打造网络化连接、立体式交通、生态型发展的现代化国际口岸城市。加大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支持力度。推动边境经济合作区与东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一对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边境经济合作区与周边国家开展产业合作,积极有序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推动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工制造、边境贸易、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等特色产业和相关新兴产业发展。稳步建设跨境经济合作区,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互联互通和探索国际经贸合作新模式等方面的优势,便利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推进产业合作,带动与相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往来。发挥好周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带动作用。突出生态保护、休闲旅游、口岸通道等功能,建设黑瞎子岛中俄国际合作示范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专栏4 开放睦边工程

(1)边境口岸建设工程。加强口岸统筹规划,优化边境口岸布局。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及其检查检验检疫配套设施建设,合理配备口岸管理和进出境检查检验检疫设备,提高口岸运行效率,提升通行能力和水平。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发展口岸经济。(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边境口岸产业培育工程。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园区等合作平台,大力发展出口加工业并引进一批合作企业,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在人才交流、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形成以加工物流、商贸流通、边境旅游为主的优势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

(3)边民互市贸易点建设工程。优化边民互市点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发展和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4)边境人员往来便利化工程。充分利用因公出访毗邻国家(地区)相关政策,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因公赴毗邻国家(地区)执行任务提供便利。加强与毗邻国家合作,推动允许两国边境居民持双方认可的有效证件依法在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自由通行,对常驻边境市从事商贸活动的非边境地区居民实行与边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对周边国家合作项目项下人员出入境给予通关便利。(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