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洪远:“三权分置”是农民的“定心丸”

发布时间: 2017-03-06 12:41:12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杨洋  |  责任编辑: 刘芳奇
关键词: 宋洪远,三权分置,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

图为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实习记者 杨洋)今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而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其中的重要任务。在2016年10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简称《“三权分置”意见》)。就为什么提出“三权分置”,如何具体分置以及好处,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发表了他的观点。

宋洪远说,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意见,可以说是农民的期盼,又是中央的要求。从农民的期盼来看,改革之初,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为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所有权是集体的,承包经营权给农户,从而实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第一次分离。随着改革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农村的规模经营有了明显的发展。但在规模经营发展中出现个别农户承包的土地仍继续经营,承包经营权合一。目前有三分之一的农户承包的土地不经营,流转土地经营权让他人经营,从而出现了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第二次分离。通过这两次分离,到现在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实际上是有三个权益: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所以“三权分置”是适应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这个背景下,中央提出在土地制度安排和设计上实行“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有什么优势?宋洪远认为有两个方面:

第一,落实了所有权、稳定了承包权、放活了经营权,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这三个权利,实现“三权”的同等保护。

第二,“三权”明确后,有利于提高土地的资源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推进农业的现代化;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权分置”核心是要正确处理好土地与农民的关系。如何处理?宋洪远说,“科学界定‘三权’的内涵,明确‘三权’的边界,规范‘三权’的关系。此次改革,‘一个主线、三个要求’是最基础的。抓住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的主线,把‘三权’的内涵界定清楚、把‘三权’的边界界定清楚,把‘三权’的关系明确。这样,就能够逐步建立一个归属清晰、权能完善、扭转顺畅和严格保护的土地产权制度。”

宋洪远指出,具体来说,所有权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力,他举例,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可以对承包地的发包、调整、监督、收回,这都是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的权能。土地承包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只有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有处理土地的权利。同时我们对承包权人承包的土地,又赋予使用、扭转、抵押、担保、退出这样一些权能,这样又对承包权进行了边界的界定。”他说,经营权主要指的土地经营权人对经营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扭转的土地,而且在土地上从事经营获得收益。比如承包权人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改良土壤、提升地利、建设农业生产辅助配套设施等,都是承包权人的权利;如果在承包经营期间,地被征用了,有权提出地上附着物及相关投入要补偿。宋洪远最后总结:对经营权需要进行一些权能的边界界定。“三权”就是要平等保护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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