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楼市新政:大中专毕业生购房可用父母公积金

发布时间: 2016-09-03 08:40:45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赵实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大中专毕业生,意见,沈阳日报,楼市,沈阳房地产

昨天下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补充措施》明确表示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

《补充措施》中提出,毕业8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购买商品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且还将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便于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

此前鼓励“零首付”购房陷舆论风波

据了解,今年3月1日,沈阳曾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应届大学毕业生零首付购房。发布当晚,陷入舆论漩涡的沈阳官方迅速回应,“零首付”政策还处于前期调研论证阶段,暂不具备出台条件。随后,该版本的《意见》被撤销。但沈阳的房地产市场政策动态,以及大学生该不该被鼓励购房的话题,一度成为关注与争议的焦点。

3月28日,沈阳重新发布了同名《意见》的“2.0”版本,其中,毕业生“零首付”的相关条款被取消,但仍鼓励大中专在校生购房。

《意见》提出,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建议企业给毕业生“首付分期付”支持

时至今日,《意见》已出台近半年,据《沈阳日报》报道,本次发布的补充政策发布之前,市政府曾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政策的意见建议,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制定了11条补充意见。

“补充版”表明,毕业未超过8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还将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累计达到6个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于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鼓励开发企业给予“首付分期付”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给予购房贷款优惠利率等支持。

1   2   3   下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