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效果明显 还面临哪些问题与挑战?

发布时间: 2016-05-24 12:29:14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魏博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环保法,环境管理制度,评估,环境法学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记者 魏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从2015年1月1日生效以来,已经一年有余。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等6所高校的环境法学专家成立的“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组”,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灿发教授担任课题组组长,对新《环保法》在2015年全年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发布《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认为:一年来,新法实施效果明显,各项主要环境管理制度和重要法律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环境治理成效明显,公众对新法的实施效果总体比较满意。

关于宣贯情况,评估报告显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宣贯,为新法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各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性文件和清理“土政策”为新法实施保驾护航。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效果明显,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识到环保法不再是“软法”,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律意识显著提高。

关于重点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认为,重点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成效明显,有力促进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转型。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工作,严格执法,使得一些重要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尤其是在信息公开和督察领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未带来明显变化。

关于重点管理措施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认为,重点管理措施彰显“钢牙铁齿”,有效遏制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初步恢复环保法治秩序。“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环评区域限批”、“行政拘留”和“限产停产”等新增措施的严格执行,是新法实施一年来最精彩的亮点。

关于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评估报告显示,企业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有所增强,履行主体责任整体趋好。在法律实施力度不断增强的高压态势下,企业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法律义务履行整体趋好,但仍有部分企业有令不止,严重违法仍难根绝。新法实施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和总量减排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违法频次呈下降趋势。

此外,评估报告指出了新法实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是“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尚未成为地方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指导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尚无具体的追责程序规范,经济下行的压力可能会导致一些地方放松监管。

二是一些配套法规的出台迟缓影响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比如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环境监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和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

三是监管执法力量不足、能力不强影响环保制度和措施的全面、充分地执行和遵守,执法力量、技术和手段、经费的“倒金字塔”现状使得基层环保部门很难承担起繁重的执法任务。

四是政府部门之间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缺乏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限制一些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实施效果,监管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部门间职责及其相互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理顺。

五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和方式不足,参与能力亟待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有待拓宽、起诉主体资格限制需要放松。

评估也对改善和提高新法实施效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抓紧制定和出台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配套法律和法规。制(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排污许可证条例》和《环境监测条例》。

二是加强环境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健全不同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尽快实施省以下环境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明确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适度增加执法人员编制,改善执法装备条件,保障执法经费。加强各有关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真正实现统一监管、分工负责。

三是健全环保督政问责规范,让地方党委、政府真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定具体办法,健全完善督政问责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责任承担方式等规定。

四是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发挥社会和公众监督作用。五是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挥司法机关对环境法实施的保障作用。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对象范围,增加公益诉讼种类,放宽公益诉讼原告人资格限制,从经费上支持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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