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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放在首要位置,推动长江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东中西部互动合作,建设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协调发展带。
第一节 建设沿江绿色生态廊道
推进全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长江干流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平。基本实现干支流沿线城镇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妥善处理好江河湖泊关系,提升调蓄能力,加强生态保护。统筹规划沿江工业与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推进长江上中游水库群联合调度。加强流域磷矿及磷化工污染治理。实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加强长江流域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加强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修复。设立长江湿地保护基金。创新跨区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建立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建设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
第二节 构建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走廊
依托长江黄金水道,统筹发展多种交通方式。建设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开展宜昌至安庆航道整治,推进三峡枢纽水运新通道建设,完善三峡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港口布局,加快建设武汉、重庆长江中上游航运中心和南京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江海联运、水铁联运,建设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推进长江船型标准化,健全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加快高速铁路和高等级公路建设。强化航空枢纽功能,完善支线机场布局。建设沿江油气主干管道,推动管道互联互通。
第三节 优化沿江城镇和产业布局
提升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三大城市群功能,发挥上海“四个中心”引领作用,发挥重庆战略支点和联接点的重要作用,构建中心城市带动、中小城市支撑的网络化、组团式格局。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有序转移,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集聚度高、竞争力强、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走廊。加快建设国际黄金旅游带。培育特色农业区。
第四十章 扶持特殊类型地区发展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推动经济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第一节 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
完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支持政策,大力推动赣闽粤原中央苏区、陕甘宁、大别山、左右江、川陕等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积极支持沂蒙、湘鄂赣、太行、海陆丰等欠发达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加快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着力培育特色农林业等对群众增收带动性强的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红色旅游,积极有序推进能源资源开发。加快推进革命老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二节 推动民族地区健康发展
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加强跨省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加大对西藏和四省藏区支持力度。支持新疆南疆四地州加快发展。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大力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支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三节 推进边疆地区开发开放
推进边境城市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建设。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建设对外骨干通道。推进新疆建成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西藏建成面向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云南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广西建成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支持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建成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加快建设面向东北亚的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大边民扶持力度。
第四节 促进困难地区转型发展
加强政策支持,促进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生态严重退化等困难地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创新,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新格局。全面推进老工业区、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改造转型。支持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加快转型,健全过剩产能行业集中地区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生态严重退化地区修复治理力度,有序推进生态移民。加快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基本完成重点国有林区深山远山林业职工搬迁和国有林场撤并整合任务。
第四十一章 拓展蓝色经济空间
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第一节 壮大海洋经济
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发展远洋渔业,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应用,扶持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装备制造等产业发展,加快发展海洋服务业。发展海洋科学技术,重点在深水、绿色、安全的海洋高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推进智慧海洋工程建设。创新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深入推进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天津等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区建设,支持海南利用南海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海洋经济,建设青岛蓝谷等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第二节 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
深入实施以海洋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综合管理,推进海洋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近岸海域空间布局,科学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海岸带保护与修复,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实施休渔制度。加强海洋资源勘探与开发,深入开展极地大洋科学考察。实施陆源污染物达标排海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实施“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和“生态岛礁”工程,加强海洋珍稀物种保护。加强海洋气候变化研究,提高海洋灾害监测、风险评估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海上救灾战略预置,提升海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实施海洋督察制度,开展常态化海洋督察。
第三节 维护海洋权益
有效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加强海上执法机构能力建设,深化涉海问题历史和法理研究,统筹运用各种手段维护和拓展国家海洋权益,妥善应对海上侵权行为,维护好我管辖海域的海上航行自由和海洋通道安全。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海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完善与周边国家涉海对话合作机制,推进海上务实合作。进一步完善涉海事务协调机制,加强海洋战略顶层设计,制定海洋基本法。
第十篇 加快改善生态环境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
第四十二章 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
强化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加快完善主体功能区政策体系,推动各地区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
第一节 推动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
有度有序利用自然,调整优化空间结构,推动形成以“两横三纵”为主体的城市化战略格局、以“七区二十三带”为主体的农业战略格局、以“两屏三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以及可持续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合理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增加生态空间。推动优化开发区域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发展,优化空间开发结构,逐年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重点开发区域集聚产业和人口,培育若干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增长极。划定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保护红线,拓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覆盖范围,加大禁止开发区域保护力度。
第二节 健全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体系
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定位要求,健全差别化的财政、产业、投资、人口流动、土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政策,实行分类考核的绩效评价办法。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区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
第三节 建立空间治理体系
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完善国土空间开发许可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地区实行限制性措施。实施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程。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能力,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推进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