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发布时间: 2016-01-07 09:10:14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王振红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机制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王振红)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空气污染具有典型的区域连续性特征,新《大气法》主要亮点之一是提出“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王飞副研究员对“区域联防联控”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王飞认为,由于大气流动性强,大气污染及其危害的迁移性也就很强,因此,“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是科学立法的表现,的确可以认为是新《大气法》的主要亮点之一。新《大气法》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并“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这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实现“从点到面”的转变,从而减少污染物“跨区作业”的机会,同时也能够把污染方--受害方--治理方等有机结合起来,减少和避免大气污染事件出现后的相互推诿。

对区域联防联控,我个人有两点建议:

一是加强全行业的“规划先行”,综合考虑必要的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总量、地区产业和经济发展优势和大气污染的危害等,对产业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可以结合“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通过跨区经济支付等形式,促进区域经济和大气污染的联防联控,尽可能促进区域间的经济和环境公平,才促进新《大气法》立法目标长期实现的根本保证;

二是加强执法,即通过严格的“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严厉查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不法行为,杜绝超标污染企业以“地方经济利益”等名义继续生产和排放,彻底改变“交了罚款继续污染”等长期存在的执法陋习,才可能实现新《大气法》立法目标的切实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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