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大气法》提出的“规划先行”?

发布时间: 2016-01-07 08:59:2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王振红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大气法 规划先行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王振红)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如何理解新《大气法》提出的“规划先行”? 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王飞副研究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王飞认为,“规划先行”本质是国际和国内对污染和环境控制的理念问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样,环境领域“预防为主”、“防治并重,预防有限”等更需要把规划作为首要问题,从而减少决策中的盲目性,争取少出现“先破坏、后治理”等问题,进而减少污染的为害和治理污染的成本。

新修订的《大气法》中,“规划”共出现17次之多,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传统意义上的行业规范设计,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等,这是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外围社会和经济布局;二是“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属于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行策略。“规划先行”在两个方面都需要重视。

在“社会和经济布局”方面,规划先行可以促进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促进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来源和产业进行布局,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分布,便于大气污染量的控制,也便于布设防治措施,确定大气污染监测重点区域,提高社会监督能力。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对管理方式的制度设计,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改良等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为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提供更好的综合保障。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集中表现在第二章,该规划集中反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的实现过程和步骤。“规划先行”既尊重大气污染治理需要考虑实际可能性,也提出明确的分阶段目标,更要把治理目标实现过程公之于众,也是环境保护部们、政府机关和社会对治理过程监督和检查的标准。如果没有明确的预先提出的规划目标,监督和执法就可能会流于空谈,无法保证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严肃性,也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立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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