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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法治和规章制度等)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道德伦理规范等)。这意味着社会治理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法律、行政、经济、道德、制度规范等方式和手段。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法治与德治就是相互联系、 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人们共同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实施取决于有道德的执法人员和遵纪守法的高素质公民。
第二,法治是道德的补充与保障。德治是通过对人的教化方式将法律和社会规范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是从内部规范人的行为;而对于违背道德规范的人,需要通过法治强制性的方式从外部约束人的行为、惩罚违法行为,引领道德风尚。所以说,道德是人的行为价值取向,法律是人的行为底线,两者相得益彰,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推动文明的进步。
但是,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又是有区别的,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
首先,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道德则是依靠教化和人的内心法则以及社会舆论发挥规范人的行为作用。
第二,法律注重对人的行为底限的约束,注重人的外部行为后果;虽然有时也考虑人的主观动机,但并不单纯地调整人的内在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后果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更加注重对人的内在主观动机和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从人的内部达到规范人的行为的目的。
第三,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规范存在于一切人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之中,道德的调整更具有广泛性,对人的行为调节起着基础性、经常性的作用。法律是少数成文的道德规范,法律调节不到的一些社会生活行为,则需要道德来调整。
在传统的社会中,人们更多地是依靠道德来规范人的行为,道德伦理是社会管理的主要方式;现代社会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追逐利益的意识增强,破坏道德规范的行为越来越多,带有强制性并从外部规范人的行为的法治日渐成为现代社会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但是,过去一段时间,我们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还比较单一,主要采用行政性手段和强制性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轻视法治规范。例如近些年,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不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就进行强制拆迁,激发了与被拆迁群众的矛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此,要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做到社会治理有法可依;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执法公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全民法制教育,提高全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社会治理创新要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强化道德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矛盾的作用。强化道德对公民的教化作用。如果公民缺乏基本的道德意识,缺乏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这个社会将会矛盾丛生。
目前,中国的道德问题凸显:一些官员道德缺失,表现为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腐化等;一些商人道德缺失,表现在诚信缺失、坑蒙拐骗、制假贩假等;一些公民道德缺失,突出表现在不守公德、见危不救、以怨报德等。为此,在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我们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作者:向春玲 中央党校科社部社会发展理论教研室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