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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要求,必须“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秩序代表着社会的有序、和谐与稳定,它是社会理性的表现,主要通过法律、制度和道德来规范社会各主体的行为;而活力则蕴含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是社会各群体创造力的竞相迸发和个人潜力的充分发挥,体现了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与人类文明的可持续性,它主要是通过深化改革与社会公平的激励机制来实现的。例如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表现了政府改革的决心。社会活力与秩序是辩证统一的。一般来说,良好的秩序为人们创造力的迸发和潜力的发挥提供基本前提,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才能培养健康的社会活力,没有稳定的秩序,就无法获得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反之,如果缺乏活力,社会就缺乏创新的动力,人们参与现代化的积极性难调动起来,人的潜力和自我价值难以得到实现,社会缺乏生机而陷入死气沉沉的状态。
建国以后,我国的社会治理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单位制、居街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对中国人实行全员的行政化管理,那时我们的社会治理是秩序有余而活力不足,致使我国的国民经济滑向崩溃的边缘;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从经济体制改革走向全面的改革,由沿海到内地,由南向北的改革一浪高过一浪,中国的活力得到释放,人的勤劳致富的潜能得到充分地发挥。这时期是活力有余但是秩序不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很快,人们的利益意识得到强化,但是社会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滞后,道德规范实施不力,社会失去秩序,道德滑坡,掺假制假,食品不安全等现象突出。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某些方面的社会治理工作在两个极端之间徘徊,没出问题之前没人管没人问,出了重大问题后的第一反应是寻求政策和立法的禁止,不能摆脱“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局面,没能走出一条“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充满活力又秩序井然的路子来。维稳不仅仅是要消除利益冲突,而更重要的是要设立规则;准确地预测和评估社会形势才能从容应对;有权利的保障才有社会的稳定;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用制度有效地解决问题。
2011年之后,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我们的社会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既让社会充满活力,又要让社会稳定有序。构建一个活力与秩序相统一的社会,需要我们一方面加强法治和道德建设改革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需要我们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改善民生,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极大地释放社会的活力,让人们的创新活力充分涌流,让人们参与发展的动力竞相迸发。
中央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传递的是一种崭新的治理理念: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社会协同的作用。需要实现从“管理管控”到“寓管理于服务”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既着眼于社会的秩序建设,更重要的是激发社会的活力。需要维护好社会的稳定,还要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推进依法治国,也要发挥以德治国的作用,以多种治理方式和方法,实现对社会科学有效的治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的活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序稳定的社会环境。 (向春玲 中央党校科社部社会发展理论教研室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