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法外长流泪感慨

发布时间: 2015-12-14 09:55:53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巴黎协定 温室气体 零排放 外长 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自下而上 建章立制 塞纳

□分析

《巴黎协定》与以往的不同之处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12日晚通过《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建章立制”。多位专家认为,这份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改变,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对中国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也将发挥推动作用。而相比较以往的气候变化法律文件,此次《巴黎协定》有了更多不同。

>>变化一

“自下而上”的行动机制

在新协定下,各方将以“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巴黎协定》以各国“自下而上”的方式作为行动机制。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它与第一份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有所不同。《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安排,导致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接受而退出,削弱了效力。

“《巴黎协定》这么做的好处是能得到广泛参与,”关注全球问题科学家联盟战略与政策部门主管奥尔登·迈耶说。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向联合国提交了自主贡献文件,涉及全球95%以上的碳排放。

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邹骥认为,《巴黎协定》确定的行动机制是一次新探索。“以往自上而下的做法,经过实践检验,执行得不是太好”。他说,美国未批准《议定书》、加拿大退出《议定书》、日本拒绝加入《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这些现实要求对全球气候治理模式重新尝试。

>>变化二

可改变投资者消费者行为

不过,“自下而上”并不意味着放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巴黎协定》依旧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依然要带头开展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同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在自主行动的透明度等问题上,区分也有所体现。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指出,《巴黎协定》将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邹骥说,对中国而言,加入《巴黎协定》承担相关履约责任,会带来降低污染、减少极端天气、推动产业发展、创造就业等诸多好处。其中他最看好的是,《巴黎协定》释放出的政策信号,可以改变投资者、消费者的行为,推动中国加快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

他认为,中国要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必须创新发展路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素质、收入来源都需要转变,转变后才能保持长久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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