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林建言“十三五”如何完善创新发展体制机制

发布时间: 2015-11-29 16:49:48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王振红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十三五 创新发展 教育 科技 金融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记者 王振红)11月28日,中英青年创新创业论坛在京举行,此次论坛由欧美同学会留英分会主办、全国青联留学人员联谊会、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等相关机构协办。

“十三五”期间,如何完善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二局局长尹艳林认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方面,建立健全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的机制。

首先,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使教育真正从应试教育向创新教育转变。

其次,完善人才使用机制,健全青年人才科研资助体系,加大对优秀青年人才的科研启动支持力度,扩大国家科学基金专项计划等支持。健全和完善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竞争择优制度。支持科研人员发起和参与国际重大科技活动。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善于解决难题的领军人才。

再次,改革科研评价和奖励制度。要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技术路线决策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鼓励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学家、科技人员、技能型人才和大众创新创业者等各类人才的积极性。

最后,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实施更开放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健全海外创新团队合作伙伴、讲座教授、访问学者等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

第二方面,健全支持创新的资金投入长效机制。

首先,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加大科技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创新。完善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进一步强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的方式转变为以普惠型优惠政策为主,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和人力资本投资。

其次,完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普惠性的创新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加强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基金。创新间接融资服务科技创新的方式。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

总之,要通过改革,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资本等多方投入创新的新格局。

第三方面,健全完善政府的创新服务功能。

首先,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再造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计划项目生成机制和实施机制。更加聚集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的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的对接。要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其次,改革创新项目评审评价机制。建立以创新能力和创新贡献为导向的科技评价标准,重点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创新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基础性科研成果要注重学术和技术上的前瞻性和领先性。应用性科研成果,要注重评估其市场应用价值。要探索将科技成果市场贴近度、转化率、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数量、项目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值等指标纳入科研评价体系,并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再次,引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积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组建创新联盟,合作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完善产业创新链,带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提升。建立军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务形成机制,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快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第四方面,健全鼓励和保护创新的法治体系。

首先,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良好创新生态是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创业最深厚的土壤。创新是做别人没做过的事,走别人没走过的路。要允许试验,允许探索,允许付出代价。要弘扬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科学精神。尊重科技发展的规律,改变急功近利的心态,建立创新容错机制,为科研人员营造更宽松、更包容的科技创新环境。

其次,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知识产权制度是推进创新的根本制度。要完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体制环境,构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体系。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类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一步改善知识运用和保护的法治环境,为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