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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遵循的“双轨制”是指:一方面,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履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承诺2012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是指美国)则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双轨制”的确立是国际社会为达成一份能得到广泛认同的气候协议而作出的努力。主流意见认为,“双轨制”仍将是未来谈判的基础。
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同年12月的蒙特利尔会议以“双轨制”启动了新一轮谈判进程:“一轨”是指在议定书下设立一个特设工作组,就附件Ⅰ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进行谈判;另“一轨”是指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指美国),要在气候公约下启动为期两年的促进国际应对气候变化长期行动对话。对话对各方加深相互理解、促进共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话只是汇总各方的想法向缔约方大会进行报告,难有实质性的进展。
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确定了巴厘路线图,在公约下设立促进长期合作行动的特设工作组,启动一个新的谈判进程,与原有谈判进程一起构成了国际气候谈判“双轨”并行格局。经过此后的多轮磋商,在2009年底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两个工作组在广泛汇集缔约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谈判案文。
作为长期有效的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是目前唯一给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目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表及违约惩罚机制的国际条约。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使到期,但议定书本身并不存在过期的问题,其法律约束力也不会减弱。“并轨”就意味着抛弃议定书,国际气候制度会因失去履约机制而出现严重的倒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一系列重要原则也将失去重要的法律载体。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再达成一个新的更完善的法律文件。发达国家一再提出“并轨”问题,在减排问题上将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与发展中国家自主的减缓行动相提并论,意在否定气候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基本原则,逃避自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