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机制

发布时间: 2015-11-19 15:10:30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方青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排放权 路线图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减排 温室气体排放量 温室气体减排 清洁发展机制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他规则从《议定书》中衍生,如《议定书》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确立交易规则。当然也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

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2012年后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为世界最大宗商品势不可挡,而碳交易标的的标价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

碳交易的产生根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的法律依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

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的两种型态

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世界主要碳市场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洲的澳洲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于美国及澳洲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

世界各国碳交易的发展状况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规定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买主向可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清洁发展机制双赢机制的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6月11日,全球共有696个CDM项目成功获得在UNFCCC执行理事会(EB)注册,预期可产生的年均减排量可达到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印度、巴西、中国和墨西哥是全球CDM项目注册数目最多的4个国家,占据了全球CDM项目总数的75%。从项目的年均减排量来看,中国每年可以产生6477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总额的44%。

到2008年,活跃在CDM交易市场的买家主要来自欧洲和日本、加拿大。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在CDM交易市场的买家类型分布中,基金占34%、私营企业占58%、政府占8%。市场上最活跃的买家来自英国,他们大部分属于私营的金融机构;其次是意大利,主要是意大利电力公司。

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已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做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日本则把碳排放权交易看作是“21世纪第一个巨大商机”,通过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此外,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看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商机,陆续进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淘金”。强制减排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的关系

强制减排市场主要的障碍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自愿市场的主要障碍在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充分发掘。两者的驱动力是完全不同的,构建一个强制减排市场所需要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自愿减排市场。这个特性决定了两个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方式有着根本的差别。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由于较高的运作成本,强制市场更适合风险小、额外性强、减排量大的项目,而自愿市场更适合风险大、额外性较低,减排量小的项目。这有点类似于主板和创业板的关系。目前两个板块从机制上是完全隔离的,但自愿减排市场发展很快,已经在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对项目的风险控制是自愿市场的软肋,但这块市场是以CDM方法学为基础的,如果未来能够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那么有理由相信自愿减排市场中质量较高的减排量,可以进入强制市场流通,这个突破口可能会从区域交易系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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