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 2015-11-03 10:12:51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刘洪庆 魏婧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全国人大 最高检 刑罚种类 减刑 合法权益 执行机关

中国网11月2日讯(记者 刘洪庆、魏婧)11月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建议完善刑罚种类 设置减刑考验期

为更好地解决刑罚执行和刑罚执行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曹建明在报告中建议,一是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不具体、刚性不足。建议将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统一刑罚执行主体和标准,细化刑罚执行方式,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等。二是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三是减刑适用比例高,减刑后发现罪犯虚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难撤销,建议设置减刑考验期。同时,假释适用比例低,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建议扩大假释适用。四是明确派出派驻检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编制和人员配备标准,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法律效力。五是适时开展对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督促解决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认真办理纠正冤假错案

曹建明表示,落实人权司法保障要求,依法保护罪犯合法权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责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罪犯的生活、学习、休息、劳动、教育、就医等合法权益,使罪犯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法治文明和司法人文关怀。

曹建明提到了以下三点,第一,认真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推动纠正冤假错案。各级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办公区、监区、会见室等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向罪犯发放权利义务告知卡、联系卡等,健全与罪犯定期谈话、罪犯约见检察官、投诉信件办理、入监出监谈话等制度,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及时审查处理罪犯诉求。

第二,依法监督纠正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监管行为,促进依法文明监管。各级检察机关深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加强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防止和纠正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等问题。

第三,依法保护未成年和年老病残罪犯合法权益。未成年和年老病残罪犯因其自身生理、心理状况的特殊性,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点。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监督落实未成年罪犯特殊保护和矫正措施。

曹建明说,今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会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特赦工作的全程同步监督,确保不漏赦一人、不错放一人。

加强与执行机关配合 防止罪犯在监管场所又犯罪

曹建明提到,加强与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监管活动的同时,健全与执行机关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密切沟通、协调配合,坚定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教育改造罪犯,共同营造良好的监管执法环境。

曹建明说,罪犯在监管场所又犯罪,特别是行凶报复、越狱脱逃,不仅严重影响监管秩序安全稳定,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查清犯罪事实、固定案件证据,依法及时提起公诉。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又犯罪的罪犯11536人,其中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2902人,脱逃犯罪696人,破坏监管秩序犯罪479人。

曹建明表示,有的罪犯在监管场所拉帮结伙、寻衅滋事、恃强凌弱、称王称霸,不仅严重侵犯其他罪犯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监管秩序。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总结、深刻吸取“躲猫猫”事件的教训,坚持举一反三,与执行机关密切配合,综合治理“牢头狱霸”问题。对日常巡查中发现和罪犯举报的破坏监管秩序、欺压或打骂其他罪犯等“牢头狱霸”苗头,督促执行机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露头就打。对严重破坏监管秩序,殴打、体罚其他罪犯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开展集中整治,逐个监室排查是否存在“牢头狱霸”现象,对排查发现的178个问题进行整改,对涉嫌又犯罪的87名“牢头狱霸”提起公诉。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牢头狱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曹建明说,各级检察机关还加强监管场所日常安全防范检察,主动与执行机关协作,定期分析研判重大狱情和安全防范形势,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监管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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