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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却经历过一个曲折、复杂的发展过程。
1942年1月,中国政府代表在标志着反法西斯统一战线形成的《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1943年10月,中国参加莫斯科会议并签署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普遍安全宣言》,开始参与联合国创建工作。1945年4月联合国制宪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中国作为创始国参加并签署《联合国宪章》。
新中国为恢复在联合国合法权利进行了不懈斗争。1949年11月15日和l950年1月8日,周恩来总理两次致电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大主席,要求以新中国取代“中华民国”席位。
1971年10月25日,联大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中国陆续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贸发会议、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等机构。由于中国及第三世界国家共同努力,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公约及决议,如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的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支持来自第三世界国家的德奎利亚尔当选为联合国秘书长;成功将香港和澳门从殖民地名单中删除,维护了中国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通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但由于意识形态分歧、外交经验匮乏等因素,中国参与联合国并不充分,整体影响力有限。如对联合国维和行动持“三不政策”,即不参与、不投票、不分摊费用;不参加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接受联合国机构对华贷款;对与中国外交原则不符的裁军、人权等问题,不参加投票或投弃权票。从1971年11月24日到1976年12月22日,安理会的158次表决中,中国有46次未参加投票,占29%,居各常任理事国之首。
1978年启动的改革开放是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重大转折点,中国的联合国外交进入全方位时期,开始参与到经济、社会等各领域。经济上,积极参与多边机构。1980年,中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理事国,后陆续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国际农业开发基金,为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做出努力。1979-1983年,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口基金等机构接受2.3亿美元援助。中国从这些国际组织获得了大量的技术、知识和资金,开始利用国际规则维护和拓展自己的利益。政治和安全上,1982年开始承担联合国维和费用,1984年全面阐述对维和行动的原则立场,1988年加入联合国维和特别行动委员会,1990年首次参加维和。1980年起参加联合国裁军谈判,1983年派出裁军事务大使,1986年在联大提出“核裁军”、“常规裁军”两个提案,并采取一系列实质性裁军行动。人权事务上,自1981年起成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支持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签署、批准并加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7个国际人权公约。
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深入发展,中国开始全面、深入参与联合国维和、发展、人权、裁军、环保等各领域活动,发挥“负责任的大国”作用。在安全领域,积极参与裁军和维和行动。在原裁军150万基础上,2003年宣布裁军20万并于2005年底完成。签署并批准《核不扩散条约》、《全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维和问题上,迄今已参加24项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官兵3万余人,建立较为完整的维和培训体系;先后向东南亚、非洲、中东等地区的维和行动派出军事观察员、工兵、运输和医疗分队;向联合国驻东帝汶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海地特派团等派出民事警察。在经济领域,积极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成立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宣布给予同中国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免除49个最不发达国家和重债穷国债务。在人权领域,积极参与人权理事会建章立制,开展国际人权对话与交流,主张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在国别人权、人权机构改革、发展权、消除种族歧视等问题上支持发展中国家。
从联合国的“门外汉”变为真正的“局内人”,中国在参与联合国的理念与实践上有诸多突破与创新,显示出中国对联合国的外交日趋成熟与务实,也表现出中国寻求合作共赢、敢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责任和担当。(姚琨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