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入市”有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9-08 16:25:5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方青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养老金 保险 投资 基金 市场化 社会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宣布我国养老基金将正式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组长冯丽英就《办法》的颁布将会给关系民生的养老带来的变化和如何确保投资安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办法》出台后,广大网友最关心的莫过于怎样保证养老钱“入市”后的安全,是否有有效的监管和相应的基金风险准备制度。对此,冯丽英表示,作为养老金的运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她认为从基金安全和风险防控方面,整个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至少从五个层面对政策和原则做出了规定。

第一,对管理机构的规定。《办法》说了,对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都规定了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同时也要求他们建立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资产配置策略。这点来讲,首先《办法》规定了,目前养老金的投资只是在境内还不能投到境外,在投向上对产品也做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刚才提到的,对于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以及股票型的养老金产品,合计的上线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这也是一个风险的控制措施。

第三,风险保证制度,就是风险准备制度。《办法》也规定,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要分别按照管理费的20%和投资收益的1%来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投资亏损的弥补。对于所有机构违反规定去做投资,对基金造成损失和对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四,在监管方面,监管主体仍然是国家的主管部门,包括各地归集的基金有多少交给投资管理机构去运营,都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进行报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要定期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进行报告,进行监督。

第五,关于信息披露制度。每年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投资的收益情况和财务报告,让公众有知情权,并且能够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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