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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中生活着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兴趣、不同利益取向的人,因此,社区民众的利益和需求日益多元化,比如在社区中可能会因为停车的问题、垃圾问题、噪音问题、社区卫生问题等造成邻里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社区生活中的这些问题正式制度难以覆盖到,也是政府行政治理难以解决的问题,而这些又是困扰着居民的大问题。最近,笔者在成都锦江区社区治理调研中看到,社区有社区(或院落)自治公约,而且不同的社区居民公约内容有所不同。在与一些社区干部和居民交流中,大家共同的感受是很多以前难以解决的社区生活中的问题通过居民共同讨论、制定公约,大家共同遵守、执行公约,这些难题迎刃而解。
公约是指人们就有关国家、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后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的约定。居民公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居民自治要求,居民在社区生活中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来自群众,是自下而上居民自己制定的公约,为广大居民所认可,居民会自觉地执行公约、维护公约,监督公约的执行。因此,居民公约在社区公共生活中具有较强的认同作用、约束作用和监督作用。例如,居民公约出现后, 成都锦江区的各社区出现了居民自觉守约或发生矛盾让公约来主持公道的良好局面;过去邻里之间一些吵得不可开交的事,如今对照居民公约,许多问题在心平气和中就解决了;在社区中,发现有人违背了公约,损害了社区的公共环境和公共利益,会有其他人站出来批评这种行为…….可以说,居民公约是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行为规则,更是当前化解基层社区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居民公约是在社区居民之间平等地讨论相关事务产生的一种约定,是社区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的相关约定,体现了居民的公共意志。居民公约是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的一种平衡。在计划经济时代,社区管理更多是政府大包大揽。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正在由无限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社区治理中社会自治正逐渐增强,居民公约是社会自治的体现,它完善了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居民公约还是道德和法律治理的一种平衡。居民公约是一种非正式、非法律层面的社区居民的协定,是介于法制规范和道德约束之间的一种契约,是在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也是在社区层面柔性契约的治理。
中国是一个正在走向现代化的国家,传统的旧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被打破,新的现代化的治理体制机制还没有健全,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公民参与机制还不完善,是我们社会治理的短板。这需要我们适应现代化发展的新形式,完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实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调动公民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而居民公约就是中国基层社区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 向春玲:中央党校科社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