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尚武”到“尚智” 女村干部更显优势

发布时间: 2015-08-28 16:35:1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焦梦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农村妇女 参政 村委会

“在我国,妇女占农村人口的半数以上,她们日益成为村级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成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实践证明,妇女被选进村委会班子,不仅有利于妇女的发展和提高,也有利于村级事务管理,有利于做好农村各项工作。”

—摘自《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号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记者 焦梦)近年来,国家为鼓励中国农村妇女参选村委会、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中的适当名额做出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而中国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能够为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什么改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仝志辉认为,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农村社区治理和村庄秩序维护。

“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通过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比例的提高,农村社区的治理秩序的组织结构会得到更为合理的重组,会更有利于社区的良性发展。实际上从过去“尚武”(崇尚体能)社会迈向今天21世纪“尚智”(崇尚智能化)社会,女性在公共管理方面因为她们的细致、耐劳等优势,反而会比男性更具实力,工作效率更高。”仝志辉提到,目前农村组织化程度降低、农业合作能力下降、人际关系疏远、村落式微,同时在农业劳动力过剩中男性普遍外出务工。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妇女不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而且主要成为村庄治理、秩序维护(比如她们主张禁止赌博、酗酒、吸毒、反贪污和投机以及重视孩子教育等)的重要内生性资源,同时她们的母性和母爱也逐渐教育了身边的子女,很好地促成了尊重女性这一社会性别意识的基础性教育。

此外,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基层民主的发展与公正的维护。在今天农村女性实际成为农村生产和社区发展主力军的条件下,基层民主没有女性的参与,没有女性参与村委会或成员中女性比例偏低,就会不可避免地在决策中出现“男权垄断”盛行,不符合时代民主发展的潮流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社区的发展。农村妇女参政也体现了公正原则,需要根据“差别原则”和“补偿(调剂)原则”,改善制度环境,促进性别平等。在这里,我们需要考虑女性与男性的生理、体能差别,而适当尊重和照顾女性的差异,即打破“绝对平均主义”;同时对最少受惠者进行补偿和保障,农民是中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农村妇女更是弱势中的弱势群体,所以对她们参与村委会及其比例的提高需要采取调剂、补偿原则加以保障和培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