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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全面总结了过去15年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的情况,并就中国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前瞻。其中,促进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是重要的一个方面,而农村妇女参政是其中的重点。中国在提高农村妇女参政能力方面都有哪些新变化?中国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能够为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什么改变,对于维护妇女自身的权益有什么好处?针对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仝志辉。
记者: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近年来中国在提高妇女参政能力方面都有哪些新变化?
仝志辉:总体来看,中国妇女参政呈现上升势头,为提高妇女参政能力营造了大环境。目前中国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和参政比例大有改观。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以来,中国妇女界积极主动推动妇女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民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目前正在形成妇联系统、专家学者和女性领导的合力,全面广泛影响政府决策。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妇女参政的明确目标:积极实现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都要有女性。各级组织部门设立了承担女干部选拔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台了一些特殊的倾斜政策,基本做到了在各级领导班子换届中,没有女干部人选不予审批,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时,同等条件下实行“女性优先”的原则,有力地促进了女性参政比例的增加。据统计,中央和国务院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班子实现了至少有1名女性的目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60%的政府班子实现这一目标。
从制度环境看,目前全国性的有关妇女参政的政策法规中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十分明显。从国家政策层面看:《中华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章程》(2003年8月26日第九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部分修改通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和专业市场等设立妇女代表会。”“妇女代表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记者:中国在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方面有哪些积极的政策措施?
仝志辉:1998年和2010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为贯彻以上法律规定,1999年,民政部接受全国妇联的建议,专门颁发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 号),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如“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探索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应有名额的办法。对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已经完成最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凡村委会班子中没有女成员的,当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委员,或建议党委部门在村党支部内配备一名女干部”,该意见有效遏制村委会选举与妇女参政目标的背离现象。中办、国办2002年7月14日发出的《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
这些年来,通过不懈工作,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有了明显提高,由2000年的15.7%提高到2012年的22.1%,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也有所提高。一些省区成效显著,如青海省,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对妇女参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总则”章节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在“提名候选人”章节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 该办法在“选举程序”章节第三十二条中还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有妇女获得过半数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一名妇女为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规定为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该省2014年第九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果显示:全省共有5818名和3458名妇女干部进入村和社区“两委”班子,分别占干部总数的15%和67.9%,实现了全省每个村(社区)“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妇女干部的预定目标。
记者:中国农村妇女参政状况的改善有何重大意义?
仝志辉:中国提高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是紧跟世界妇女参政的发展潮流。国际社会为妇女参政得到根本性改变而做出共同努力。自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到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以来,国际社会就一直为妇女解放和两性平等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北京世妇会通过了两个文件:《北京宣言》及《行动纲领》,确定了提高妇女地位的12个重大关切领域,其中就包括在政治领域和权力社会中提高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为执行大会文件精神,中国政府迅速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后来又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20)》。
妇女参政包括权力参与和民主参与两方面。孙中山曾经说过:“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水平因为在历史上几番错失良机而已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在今天社会性别意识成为世界性发展主流意识当中,我们当然要吸取教训,迎头赶上,不能错失机会。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农村妇女占农村人口一半,但基层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却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印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目前只有22%。我们亟需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在村民自治的制度创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纳入社会性别意识,谋求性别公正和男女平等,确保和促进村委会女性成员比例的进一步提高,推动基层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记者:中国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能够为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什么改变?
仝志辉: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农村社区治理和村庄秩序维护。目前农村组织化程度降低、农业合作能力下降、人际关系疏远、村落式微,同时在农业劳动力过剩中男性普遍外出务工。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妇女不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而且主要成为村庄治理、秩序维护(比如她们主张禁止赌博、酗酒、吸毒、反贪污和投机以及重视孩子教育等)的重要内生性资源,同时她们的母性和母爱也逐渐教育了身边的子女,很好地促成了尊重女性这一社会性别意识的基础性教育。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通过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比例的提高,农村社区的治理秩序的组织结构会得到更为合理的重组,会更有利于社区的良性发展。实际上从过去“尚武”(崇尚体能)社会迈向今天21世纪“尚智”(崇尚智能化)社会,女性在公共管理方面因为她们的细致、耐劳等优势,反而会比男性更具实力,工作效率更高。
此外,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基层民主的发展与公正的维护。在今天农村女性实际成为农村生产和社区发展主力军的条件下,基层民主没有女性的参与,没有女性参与村委会或成员中女性比例偏低,就会不可避免地在决策中出现“男权垄断”盛行,不符合时代民主发展的潮流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社区的发展。农村妇女参政也体现了公正原则,需要根据“差别原则”和“补偿(调剂)原则”,改善制度环境,促进性别平等。在这里,我们需要考虑女性与男性的生理、体能差别,而适当尊重和照顾女性的差异,即打破“绝对平均主义”;同时对最少受惠者进行补偿和保障,农民是中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农村妇女更是弱势中的弱势群体,所以对她们参与村委会及其比例的提高需要采取调剂、补偿原则加以保障和培护。
记者:中国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对于维护妇女自身的权益有什么好处呢?
仝志辉:首先,可以有效维护农村教育和土地承包中女性权益。农村女性文化教育的权利一直得不到较好维护,往往初中毕业或者初中未毕业甚至小学毕业,或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女孩读书无用论”等原因不再有机会深造,结果造成整个中国农村女性受教育的人数、机会比男性低。通过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比例提高,就能较好地解决“自家姐妹”的教育问题,比如她们自己“现身说法”或者以自身经历的深刻体会向高层提出有利于女性继续就学的费用减免等促进、优惠性的政策法规等,这样就能从整体上全面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土地承包法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很好考虑女性的土地承包权益,比如婚嫁后女性在婆家的土地如何分配得到以及婚嫁后娘家的土地是否上收,离婚后回娘家的女性其土地如何解决等等一系列问题,过去都在站在男权文化视角或“性别中立化”方面制定政策和处理这些问题。
第二,可以较好解决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案件和事件。目前农村中出现的生育性别、家庭暴力、结婚离婚等案件逐年上升,仍然较多的存在男性对女性的欺凌和压迫,如强迫妻子或儿媳多生孩子或者没生男孩遭到歧视、离婚中女性总被当作“无理方”对待、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或婆家对儿媳的暴力事件等,都在处理过程中因男性领导着缺乏现代的社会性别意识或对女性缺乏应有的人格尊重,常常摧残女性身心发展,所以需要通过提高妇女参政能力来加以圆满、合理地解决。
第三,可以较好解决对女性生理心理疾患的社会救助。农村女性生理和心理问题从更深层次讲,更多是农村女性自身的性别隐私,男性领导者既没有同样的体验,也不便于询问和完全深入了解。尤其在涉及到公伤害引起的疾患但又需要村组织出面解决的时候,女性患者迫于女性本身的隐私除了向家人诉求外,也难以向男性领导者和盘托出。所以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比例提高,对类似这样的问题会有更多的自身体验和交流的机会,也会更有利于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会因为贻误时机危及女患者身心健康和生命。
记者:您对未来中国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有何建议?
仝志辉:当下,村委会中农村妇女参与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二是村委会中女主任的比例更低,女委员主要分管计划生育等工作,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边缘化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三是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等其他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女性比例还缺乏全国性的统计数据,因而无法得知妇女参与村级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状况,不利于《村委会组织法》中相关内容的贯彻执行。
因此,要在这几个方面主动开展工作,不能被动等待或顺其自然。原因在于男权强势文化和千百年来的社会性别观念根深蒂固,顺其自然的结果仍然是男性排挤女性。因此需要政府和民间上下联动,需要采取“推拉”策略,即政党、政府要自上而下“拉”,普通民众要自下而上“推”,这样才能促进妇女同男性在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并进而在全社会形成新的社会性别文化和风尚。特别要着重从确保村委会妇女当选比例或名额、从让妇女脱颖而出出发,倡导加强制度环境建设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期让这些具有领导能力的妇女带动更多的妇女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记者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