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参选村干部 名额有保障

发布时间: 2015-08-28 15:53:4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焦梦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农村妇女 参选 村委会 仝志辉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记者 焦梦)近日,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报告中重点提及了中国农村妇女参政问题。那么,中国在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方面有哪些积极的政策措施?对此,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仝志辉。

谈到对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的政策支持,仝志辉首先提到:1998年和2010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为贯彻以上法律规定,1999年,民政部接受全国妇联的建议,专门颁发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 号),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如“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探索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应有名额的办法。对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已经完成最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凡村委会班子中没有女成员的,当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委员,或建议党委部门在村党支部内配备一名女干部”,该意见有效遏制村委会选举与妇女参政目标的背离现象。中办、国办2002年7月14日发出的《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

这些年来,通过不懈工作,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有了明显提高,由2000年的15.7%提高到2012年的22.1%,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也有所提高。一些省区成效显著,如青海省,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对妇女参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总则”章节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在“提名候选人”章节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 该办法在“选举程序”章节第三十二条中还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有妇女获得过半数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一名妇女为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规定为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该省2014年第九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果显示:全省共有5818名和3458名妇女干部进入村和社区“两委”班子,分别占干部总数的15%和67.9%,实现了全省每个村(社区)“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妇女干部的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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