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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
新京报讯 (记者金煜)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新一版本的草案对诸多条款做出了修改。对于公众最为关心的机动车限行内容,三审稿删去了二审稿中对地方政府可以规定机动车限行的授权,改为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
机动车限行
地方性法规可规定限行
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审稿中,对机动车限行给出了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情况规定限制机动车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三审稿中,删去了此规定。
之所以删去对地方政府限行机动车的授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方面解释,有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目前一些地方做出的机动车限行,范围仅限于城市区域,如果授权给各级地方政府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法律委员会称,经过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对社会成本高,群众反映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
不过,对于重污染天气这样的临时情况,大气法三审稿延续了此前的规定,即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地方可以采取企业停工、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措施。
机动车排放
明确环保部门监管职能
三审稿进一步提高了燃油质量标准,要求其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炼制企业要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方面解释,我国燃油质量标准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是PM2.5的重要来源,烯烃和芳烃的含量定得过高,因此决定从法律层面规定提高燃油质量。此外,三审稿中对考核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加以明确。
三审稿明确了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放的监管职能。目前对新车的监督检查是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同进行的,有部门和公众提出,这种方式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缺乏可操作性,该建议被采纳,三审稿中许可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对新车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三审稿许可环保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 声音
“国家法律如果不做原则性规定,地方更难通过立法对车流量进行限制。与其完全删除机动车限行授权,倒不如在草案中写入用经济手段治理机动车拥堵污染,用拥堵费等措施来限制车流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
“限行的行政色彩太强,跟现在讲究弱化行政管理的大形势不符。机动车限行关系到物权、道路通行权等。如果地方政府大范围加以限行,可能导致市场分割,给老百姓出行带来不便。但如果不限行,需要从其他方面来控制车流量,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拥堵费等经济政策。”
——中国环科院车用油品排放实验室主任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