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2001年户籍制度:小城镇户籍政策改革全面推进

发布时间: 2015-08-21 09:01:57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金慧东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中国 户籍制度 小城镇 户籍政策 改革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实习生金慧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人口和社会发展报告2014——人口变动与公共服务》显示,1997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乡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数量的增长。

1997年《方案》要求,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方、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但仍然在制度上做出一定限制:一是可以进入的仅仅是小城镇,大中城市仍然门槛高筑;二是农民进入小城镇必须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的自建房,实际上是以货币形式在农民面前筑起了一道门槛;三是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必须首先将承包地和自留地无偿上交,增加了农民入城的风险和机会成本,许多人因此而放弃了进城的打算。

1998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对当时的户口管理做出了 “四项改革” 。一是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二是放宽了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三是对于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四是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与1997年《方案》相比,1998年《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农民进城条件:一是不再强调中等城市需要限制落户数量;二是不再要求进城落户农民必须先交还承包地和自留地。1958 -1998年期间不同户口类型的乡城移民的要求和应享权利。相比以往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是户籍制度改革向进一步开放小城市中心,并给予农民合法的居民身份迈出的最显著的一步。

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开始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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